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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


张田辉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环境纠纷大量发生。环境权在国际上被称为“第三代权利”,具有人权属性。而当前我国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比较薄弱。完善现行环境法律的作用,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其具体措施应该包括环境权入宪、建立相应的公益诉讼机制,同时借鉴欧美的环境权保护机制,建立我完备而可行的环境权法律保护体制。
【关键词】环境权;性质;实践
【全文】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追求国益的政策导致了地球环境的恶化,而这与南北问题、世代间不公平等也相互关联。环境权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环境权问题不仅是环境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如果仅将其作为应有权利束之高阁或者避而不谈,显然是不正确的做法,然而目前这种情形却普遍存在于中国,日本等国家。有人说在这些国家的宪法或专门环境法中不规定环境权是由于此权利的概念太过模糊,不具备法定的条件,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说明了一个问题:目前学界存在诸多研究盲区,学者们的论证做的还不够好,不够深入和充分,至少还没达到一种立法者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继续深化对环境权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环境权理论的由来


  

  近代意义上的环境权的提出到底是在什么时候,至今学界尚无定论,但是种种资料显示环境权的产生是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并且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直接因素的背景下的,而环境权的产生也正是由于人们需要在应然的角度上解决人们的眼前利益与将来的生存利益相冲突的现实。20 世纪60年代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最早引发了关于环境权的讨论,同一时间美国学政两界讨论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环境权的论争之中。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学者围绕着环境权的涵义、环境权的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讨论。但是我们不难看出,时至今日,在环境权的内涵、环境权的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我国学者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正因为如此,对于在司法实践中以环境权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理论上关于环境权理论尚无定论,法院通常也只能以传统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予以裁判,这样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此相对,伴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现象呈现出不断恶化之趋势,至21世纪初我国环境负荷已经达到极限。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等环境问题,不仅成为影响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发展速度的社会问题。为应对我国的环境问题,并迅速救济受害人,近年来,我国极大地加强了环境法的立法工作。据2005年6月1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将逐步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上述权利,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笔者认为,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克服我国现有理论研究只注重抽象理论研究而忽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弊端,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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