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检察机关对审判权力制约过程中权力行使的“方式不变,称谓改变”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俄罗斯检察制度及公诉制度的“语境”发生了实质变化,继而影响并导致了其公诉职能在行使的形式不变的状态下,公诉权的“监督”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影响俄罗斯公诉权能属性发生实质变化的最为重要的根隐喻“事件”是其政治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三权分立”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取代了沿袭苏联的“一元分立”的权力制衡结构,这使“一元分立”权力制衡结构中的单设监督机关行使包括审判监督权在内的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制约方式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空间[15]。
俄罗斯公诉权能的变革,从另一个角度启示我们研究和借鉴国外的公诉制度,要从注重形式上的比较转向注重语境上的分析和比较。“我国的刑事立法和解释适用,一方面受到飞速发展的经济和急剧变化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和推动;一方面也要与相对稳定的政治体制进行合理、有效的调适。”[16]在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我国“一元分立”的政治权力结构仍保持着相当的稳定和生命力。这种稳定的政治权力结构,成为影响我国检察权以及其所包含的公诉权语境的最为重要的“根隐喻”,使法律监督属性体现为公诉权最为本质的属性。
四、结语
在政治结构、历史传承、法律文化、客观现实等“根隐喻”影响下形成的公诉权的语境,体现出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由于经济转型引发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推动了我国以控辩对抗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构筑,形成了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诉讼化倾向”,导致公诉职能的“语境”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促使公诉职能逐渐体现出诉权的特征和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变革的阶段性特征,使公诉权呈现出的诉权属性还处于渐进的形成阶段。“一元分立”的政治权力结构在我国仍保持着相当的稳定和生命力,成为影响公诉权语境的重要的“根隐喻”,使法律监督属性体现为公诉权最为本质的属性。
“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权力与法律都极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17],我国公诉权属性也呈现出复合性特征:公诉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兼具诉权属性,而法律监督属性是我国公诉权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