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对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的理解,是借助于政治结构、历史传承、法律文化、客观现实等“根隐喻”的描述来完成的。而这些“根隐喻”又间接(透过检察权力结构体系)地或直接地影响了公诉权,形成了公诉权的语境,体现出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二、公诉权语境的变化
语境论的核心命题“对象应当在不同的条件或语境下,表现出不同的或未曾预料到的属性。”[6]公诉权的语境也在通过“事件”的变化(扩散、集聚和融合)发生着改变,继而促使了公诉权属性的“演化、显现和重构”。而在当前,影响检察权以及公诉权属性的语境的主要“事件”则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大转型。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这种变迁是经济形态的变迁,也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状态的变迁[7]。纵观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具有由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趋向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必然顺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走过一个由“传统”转向“现代”的历程。
尽管由于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根据法官在诉讼中行使权力的不同方式,被分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两种亚形态。尽管其二者在审判构造上具有差异,但如果将这两种制度形态上都纳入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结构内来考察,就不难发现:其二者不论是在诉讼理念上还是在诉讼结构上均具有更多的共通性特征,这种共同性特征在诉讼理念上体现为“人权保障优先”,强调权利先于权力,注重对涉讼公民的权利保护[8]。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国家立法越来越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障,1996年的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这些都说明我国越来越强调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协调[9]。
现代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诉讼构造上体现为诉讼职能的分化、整合。如果仅从法条主义的角度审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这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态在审判程序中确实存在构造上的差异。但是,如果运用整体主义的视角研究这两种诉讼制度,可以发现:其二者同作为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的亚形态,在程序构造上也遵循了类似的结构和组合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