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看到,苏联之所以采取具有法律监督的特征的检察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到了俄罗斯政治沿革和历史文化的深刻影响。在沙俄时代,沙皇就十分注重检察制度的监视性,检察机关被描述为“沙皇的眼睛”。
而俄罗斯政治生态中注重“监视性”的特征,实质上是受到了东方文化的影响。13世纪后,蒙古人统治俄罗斯长达250年。蒙古人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把“对外的情报搜集,对内的监督控制”提升到“国家利益”高度的民族。13世纪蒙古人之所以会战无不胜,这种“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俄罗斯后蒙古统治时代的沙皇“伊凡四世”组建“特遣军”以及“彼得一世”实行“忠诚审查”制度来实施政权控制的方式来看,沙俄时代所具有的注重“监视性”的政治特征,无疑是受到了具有东方特质的蒙古政治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检察制度的构建,在相当程度上移植了苏联的模式,即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而这种法律监督机关在职能上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具有监督的权力。
中国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监督权与苏联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差异在于:没有采用苏联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一般监督权”,而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内就法定事项行使监督权。
“对法律解释将会有许多与权力有关的问题,对权力基础的恰当理解有助于形成某种解释的观点。”[3]中国之所以引进苏联的检察权力模式,其政治基础就在于中国和苏联都采取了有别于西方的“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一元分立的政治权力架构下各种权力在结构上,彼此缺少关联链条,难于动态守衡,不具有彼此制衡与监督的当然属性。因此,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一种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力,有利于权力的合理运行,是科学分权的必然要求。
一元分立的层级化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功能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实现权力有效制衡的问题。这种监督职权行使的目标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本质属性体现为法律监督[4]。
据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入户访问调查,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占了约四成[5]。可见,当前我国存在的相当程度的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使广大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能产生应有的认同。这种客观现实,要求必须有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不公的裁判得以纠正。加强检察机关对包括审判活动在内的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无疑是保证裁判公正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的“相对合理”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