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论视域下的公诉权属性研究
刘晓山
【摘要】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通过公诉职能的行使而得以实现的,只有对公诉属性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才能对公诉职能有一个科学的定位,才能厘清公诉与法律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公诉权;语境;法律监督;诉权
【全文】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违反诉讼程序及诉讼标准的诉讼行为和司法裁判,保证刑事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专门活动[1]。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但仍有不少学者对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质疑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拥有诉权以外的监督职权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我国对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是通过行使公诉职能而得以实现的,只有对公诉属性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才能对公诉职能有一个科学的定位,才能厘清公诉与法律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公诉权法律监督属性的语境分析
语境论作为科技哲学范畴的一种理论,其实质涵义是对某一事件或行为展开分析的一种特定的假设和全新路径的认识论。语境论重要的根隐喻是“历史事件”。“历史事件”是历史地“再现”的事件,它的形态是现实的、正在发生和进行之中的。语境论中的事件具有穿透性、辐射性和即时性的特征。
如果我们将公诉权在Pepper语境理论框架中设定为“组分”,检察权能体系就是其依附的结构,检察权是公诉权的语境;而借以理解我国检察权性质的“根隐喻”则是它在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中的形成、发展、演变历程,以及催生这一演变“历程”的政治、历史、经济、社会等综合背景。
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受到具有法律监督的特征的苏联检察制度的深刻影响。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在苏联这样一个辽阔的复合制国家,保持法制的统一,列宁给俄共中央政治局写了一封题为《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长信,阐述了建立检察机关并由之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必要性,统一了党内的思想[2]。1922年5月28日,在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上,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运用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及对违法决议提出抗议等方式,代表国家监督一切政权机关、经济机关、社会团体、私人组织及私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对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揭发犯罪方面的工作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各机关的活动展开监督;另外,检察机关还具有在法庭上支持控诉以及监督相关机关对犯人是否正当实施羁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