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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论视域下的公诉权属性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批准逮捕、公诉以及对直接受理的相关案件的侦查等职责。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有起诉权;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不起诉权;第15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16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在各国,检察权都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唯一权力[10]。


  

  由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而引发的现代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促使“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权的行使更加深度地融入到刑事诉讼构造之中。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法律监督的诉讼化倾向”[11]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权行使方式的变化趋势。


  

  现代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诉讼构造上的诉讼职能的分化、整合,以及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诉讼化的趋势,促使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并“代表国家对刑事被告人提起控诉”[12]的公诉活动,也要更加深度地融入到以控辩职能平等为基本特征的刑事诉讼构造之中。


  

  由此可见,由经济转型引发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推动了我国以控辩对抗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构筑,形成了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诉讼化倾向”。作为公诉职能在“语境架构”中所依存的“结构”--检察权的行使的这一变化趋势,凸显了公诉职能“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诉讼地位,导致公诉职能的“语境”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促使公诉职能逐渐体现出诉权的特征和属性。


  

  三、语境论视阈下的公诉权属性之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仍处于形成和培育的过程之中。有不少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变革,但尚未产生结构性的变化,仍处于“技术性设计累积”阶段。而由这一状态形成的“语境”,影响了检察权行使中“法律监督诉讼化”的进度,使公诉权呈现出的诉权属性还处于渐进的形成阶段。


  

  2002年7月1日,新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生效实施。该法典在1993年12月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的新的原则的影响下,对刑事诉讼程序做了包括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在内的一系列重大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罗斯的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虽然从文字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检察长行使公诉权的具体职权却没有丝毫改变[13]。检察长仍旧享有上诉权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权等等[14]。可见,在这次制度的变革中,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废除的仅仅是“法律监督权”这种权力制约方式的“称谓”,而没有弱化检察长的实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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