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我们试图在法律方法论领域对诚实信用原则做更深入的研究,将研究的视野引向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官裁判行为之间关系层面上。之所以选择这种视角,首先是理论上的原因,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法律方法论学者在研究诚实信用原则时对此领域问题的不重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忽视。实际上此问题早已经引起两大法系的法律方法论学者的注意,并最终在英美法系获得了系统的讨论与论证。在英美法系20世纪早期,美国著名学者KarlLlewellyn教授就在《一种现实主义法理学》一文中指出两种法律规则(书面上规则与行动中的规则)的差别,从而揭示出法官在判决中援引书面规则的行为所具有的欺骗性。[3]这无疑为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裁判行为的规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进入20世纪80年代,许多英美法学者直接着手讨论诚实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约束问题。二是缘于我们近些年来试图构建的法律方法论宏大图景。该理论图景的构建主要意图在于解决法律方法论中所面临的一系列基础性难题,例如文本论传统(关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之方法论)(注:在英文文献中,此传统被称之为法律模式(The Legal Model)。Jeffrey A.Segal and Harold J.Spaeth,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ttitudi-nal Model Revisit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所面对的法律方法论元原则(多种方法之间的位阶)的问题,行为论传统(以实证经验为基础,对法官实际裁判行为作出规范性推论)(注:在英文文献中,此传统被称之为态度与理性选择模式(The Attitudinal and Rational Choice Models)。Jeffrey A.Segal and Harold J.Spaeth,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ttitudinal Model Revisited,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2.)所面对的法律方法论规范性证立的问题。我们初步的设想是在吸取文本论传统与行为论传统各自优点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法治、司法独立、司法平等、诚实信用等裁判原则为指导的法律方法论体系,并借助此体系以解决前述基础性难题。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该裁判原则体系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
其次,是实践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就是着手于解决困惑着众多的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践者的一些裁判实践难题。以“司法虚饰”问题——法官在书写判决理由是在撒谎吗?[4]——为例:在法律不确定的情形下,如果法官在书写判决理由时,像某些学者所主张的他是在陈述谎言,可以想象这一现象会给司法权威带来多大的损害,会给法治的实现带来多大的障碍。如果法官不是在陈述谎言,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当法律不确定时,法官是如何获取判决理由的呢?如果法官在正式判决作出之前,内心持有多个裁判理由,而其最终书写判决时只陈述了其中一个理由,法官在此情形下有没有撒谎?这些都是有待于解决的实践难题。
二、法律领域内对适用于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质疑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