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视野下之诚实信用原则(上)
——立足于法官裁判行为的研究
杨海;胡亚球
【摘要】被多数学者冠以“帝王条款”之名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多个具有不同性质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裁判行为的影响却缺乏学者的关注。本文试图在肯定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裁判行为具有硬性的拘束力这一命题的前提下,填补理论上的空白。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官裁判行为的视角,从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两个方面揭示其对法官裁判行为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裁判;裁判的原则;司法真诚
【全文】
一、诚信原则与法律方法论:背景与理由
诚实信用原则,被多数学者冠以“帝王条款”之名,早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私法公法化的深入发展,这一原则的影响力逐渐深入其他法律领域,民事程序法当然也是被影响的领域之一。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作为私法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曾引发过激烈的争论,例如19世纪20、30年代,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有真实义务是否应当法律化的争论(注:读者要了解对这一争论的详细介绍可以阅读下列文献:[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唐力:《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包冰锋,陈今玉:《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之嬗变》,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5期。)。随着社会生活、诉讼观念及民事诉讼制度的演化,尤其是福利国或社会国思想的影响,如今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明文采用。[1](P40-41)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各类立法以及相应的部门法理论中显赫的地位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方法论中的地位显得黯然失色,当然其在英美法中的境遇要优于大陆法。从历史视角来看,这是让人惊奇的。毕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的法律漏洞填补领域发挥过重要的功能。而且,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这种功能刺激了包括法律方法论学研究者在内整个德国法理学界将关注的焦点置于一般条款的功能与解释的分析上。[2](P282)在法律方法论研究领域,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诚实信用原则隐入到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中,而没能像英美法学者那样将其作为直接的研究重点。从一般理论层面来看,这是缘于两大法系对两场产生时间及其相近、追求目的极其相似的法律运动之不同态度所致,即在大陆法系,自由法学的遗产被误解(注:例如在德国,著名的法学家Karl Larenz将自由法运动视为德国法适用传统发展下的例外,而另一位法学家Bernd Rüthers更基于对自由法运动的负面评价,而断言自由法运动对法官意志自由之主张已然过时。参见黄舒芃:《变迁社会中的法学方法》,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在英美法系,法律现实主义的遗产深入到学者们的精神灵魂(注:例如在美国,法律界一句流行的话语是“现在,我们都是现实主义者”。Gregory S.Alexander,Comparing the Two Legal Realisms—American and Scandinavian,50 AM.J.COMP.L.131,131(2002).)。从具体层面来看,这是缘于大陆法系重客观诚实信用原则、轻主观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