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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机制研究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毋庸置疑是次级抵押贷款证券而非信用违约互换导致了贝尔斯登的财务危机和雷曼兄弟的破产。但许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为次贷抵押贷款证券的违约提供保险[8]。有可靠证据表明,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信用违约互换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将会恶化危机。2008年9月,当信用评级机构降低了AIG 的信用评级,因AIG无法满足随后产生的巨额信用违约互换证券的担保要求,美联储向AIG提供850亿美元的紧急贷款。而如果美联储不救助AIG,一旦AIG无法履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义务,各国的机构投资者将会迅速重新评估这些信用违约互换证券的价值,这将降低其自有资本和债权的价值,从而产生多米诺效应。[9]


  

  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有关衍生交易清算的规定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调查,从 2005年开始,主要衍生交易市场的金融监管者开始推动以信用违约互换为代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标准化,引导其进入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10],以期降低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交易对手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2009 年 9 月,在美国匹兹堡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峰会达成共识,确立场外衍生交易(包括在场外衍生交易市场进行的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监管框架的基调是“从场外走向场内”,承诺协调推进落实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包括:(1)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应当通过交易所交易,并至迟在 2012 年底之前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2)非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必须适用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以控制风险;(3)场外衍生品合约应当向交易数据存储机构报告。2010年6月通过的《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重申致力于根据情况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并至迟于2012年底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美国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及 2010年9月15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场外衍生交易监管规章建议稿》[11],均都体现了上述共识。[12]综合而言,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对场外衍生品监管提出的变革措施主要包括:(1)衍生品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的格式与结构应尽可能标准化、简化并增加透明度,以便于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改进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设施。[13]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约,都应在交易所或通过合适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②建立或加强中央清算对手方,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均应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结算,否则,即施以更高的资本金要求;③建立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的资本充足的、受规制的清算所。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七章是对场外衍生品进行监管的规则。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被称为对“互换”(Swap)的监管。该法对“互换”作非常宽泛的界定,其外延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外汇互换、股权互换、股权指数互换、能源互换、商品互换等。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在其监管权限范围内[14]审查互换合约,以决定该互换合约是否应在衍生交易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审查互换合约是否应在衍生交易清算机构清算时,应考虑该互换合约的交易风险、交易流动性、交易价格信息、集中清算是否能降低系统性风险等因素。衍生交易清算机构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互换合约,以获得清算该互换合约的批准。当监管机构认定特定互换合约应在衍生交易清算机构清算,但没有衍生交易清算机构接受清算该互换合约,监管机构可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包括要求互换合约交易方维持适当的保证金或资本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确定哪些未被衍生交易清算机构提交的互换合约应在衍生交易清算机构清算。在制定上述规则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应考虑下列因素:互换合约的交易量、互换合约与第三方或其他交易的关联程度、该互换合约条款与集中清算的其他合约条款的相似程度、衍生交易清算机构是否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等。《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场外衍生交易合约(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清算、交易平台、实时数据报告等监管要求,与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监管规则相似,其目的是创建如同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那样运作良好、透明、自律的场外衍生交易市场[15],以期降低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在内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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