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察机关面对未来发展的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既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也有兼容、协调的一面;将二者集于一身是各国检察制度的固有特征,它既有弊,更有利。因此,面对未来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适应法律监督新的时代需求、趋利避害,对检察职能中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分离,通过对检察职能合理的调整构建适应社会经济的检察监督模式,是检察机关正确面对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适当调整与分离的原则
在当前时期,把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严格分开是不现实的。因此,立足当前检察实际,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达到分离条件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并逐步达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一行使下,实现内设部门的职能分离。
1、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机关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的工作管理机制。内设机构不管是行使诉讼职能,还是行使诉讼监督职能,都是工作上的分工,是工作上的制约,都应该在检察长、副检察长统一领导下行使。因此,对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调整与分离只是内设部门的分工。
2、大稳小调原则。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检察职能中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在内部进行调整和分离。“大稳定”就是指对检察机关当前的职能配备和内设部门职能划分不动,保持相对的稳定,确保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小调整”是指在保持“大稳定”的基础上,对局部的职能,按照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尽量分离原则,对一个部门同时行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在不影响监督权的同时实行分离,由内、外部不同的部门行使或者监督。
3、平和适当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容讨论,检察职能的稳定性不容质疑,任何对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改变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对职能的调整与分离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是急进思想的表现,应当在平和中实现适当的调整与分离。
4、接受监督原则。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是通过案例来实现的,因此,在实现监督的过程中,更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除侦查秘密之外,应当尽可能公开案件处理结果,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将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