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就能正确理解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检察职能三者之间的关系。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是并列关系,都从属于检察职能,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与检察职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体现了四种权力,即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其中,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表现为诉讼职能,诉讼监督权表现为诉讼监督职能,二者共同构成检察职能。
二、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调整的重要意义。
当前的检察机关内部分工上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反贪局、反渎局、民行部门(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监所检察部门(监狱和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有的地方合并为职务犯罪侦查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批捕权和侦查活动立案监督权由侦监部门行使,公诉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由公诉部门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由监所部门行使,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由民事行政监督部门行使。从中可以看出,部分部门既行使刑事诉讼职能,同时也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身兼二职,对检察监督工作利与弊同在。为了避弊为利,适当调整检察机关内部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是通过对案件的办理来体现的,当前,检察机关普遍重视职务犯罪侦查和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与公诉,重点放在诉讼职能上,而轻视诉讼监督职能。因此,提高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权威,取信于民,对检察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适当调整与分离,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需要。
2、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需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检察机关已经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试点,并取得不错的成绩。特别是提出了把加强法律监督与加强自身监督放在同一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内部体制和机制。因此,立足检察实际,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分工具有可行性,这正是加强自身监督的需要。
3、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检察官经过不断的充实和调整,素质已经发生的质的变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已经形成。但是,检察官作为人的特点仍然存在,就是在不同的角色转换中不可能达到设计的效果,把刑事诉讼职能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符合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