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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合理分离与调整

  

  4、刑事案件的实体终结决定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实体终结处理应当接受监督,这种监督的职能由人民监督员行使。检察机关行使的案件实体终结决定最主要的是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职务犯罪不立案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目前,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立案不立案由本院决定,没有任何监督制度;职务犯罪的不起诉经人民监督员讨论后报上一级院决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流于形式;其他刑事案件的不起诉自行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和复核,有正常救济渠道。因此,对案件实体终结决定前,由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并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人民监督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现自身监督职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当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任命,代表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进行监督,因此,我们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是不是诉讼监督?当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七种情形”,包括对职务犯罪不起诉决定前的监督、检察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纪监督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其监督是为了推进诉讼及诉讼监督的执行,所以是诉讼监督,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作为检察机关决定的参考意见,没有强制性,因此,采用合理的形式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进行严格的执行,而不是作为一种意见给予考虑是现在要重点实现的问题。


  

  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不是三权分立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元权力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制”,法律监督机关的设置是与我国的政体相适应的。立足中国国情,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出路;用欧美资本主义的检察制度解决中国问题,必将脱离中国实情,到最后只能是死路一条。


【作者简介】
冯帝焱,单位为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的利弊选择》,2011年01月21日《检察日报》。
{2}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分离》,2011年02月23日《法制日报》。
{3}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辨析—从新的视角出发看我国检察权的多重属性》, 2009年04月28日《检察日报》。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2011年直辖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论坛》,2011年10月12日至14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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