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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合理分离与调整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合理分离与调整


冯帝焱


【摘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具有多项职能,正确把其职能合理化分为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适当调整与分离的原则,对当前的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进行调整与分离,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与诉讼监督模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职能;调整
【全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权限在我国体现为检察权,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四类。其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属于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方,而刑事诉讼监督权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中员的双重角色。如何在双重角色中对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分离,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理解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辩证关系。


  

  检察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当前,对检察职能主流的观念是“一元论”“二元论”,一元论更多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具有法律监督这一共性属性,二元论则强调二者之间的差异。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将诉讼职权从法律监督职权中独立出来,而不是用一个统一泛化的法律监督概念来统辖。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能用西方及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评价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检察制度属于“一体两翼”,“一体”是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体;“两翼”是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分为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两种职能,各为一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承认检察职能存在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之分,是正确区别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基础。


  

  检察诉讼职能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自己行使案件的实体职能,直接处分案件的诉讼权力,具体包括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抗诉权。诉讼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不亲自处分案件,通过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进行监督,间接对处分案件的实体行使监督的职权,包括对侦查活动立案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此中,对批准逮捕权究竟属于刑事诉讼职能还是刑事监督职能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批准逮捕权是检察机关通过的权力行使,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直接的权力,不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而是对侦查活动的继续,因此批捕权属于诉讼职能,不属于诉讼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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