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调整与分离构想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中,对民事裁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由民事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由监所检察部门监督,两种监督都属于诉讼监督职能,且由单独的部门实施监督,对该部分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分离。因此,我们仅对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进行调整与分离,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能权限进行合理的配置。
1、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侦查监督职能向上下级院分离。 职务犯罪的侦查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行使,这已经形成了共识,并由法律加以规定,没有疑问。对职务犯罪的批准逮捕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即当前实行的逮捕权上提一级,目前已经形成制度,应当继续实施下去。但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没有形成制度,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成为盲区,笔者认为,应当实行职务犯罪的侦查线索的备案制度,凡是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权。
2、批准逮捕职能与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统一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职能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目前由同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这种职能设置对侦查的监督更加有利,应当给予加强。由于当前侦查的监督与批捕权的行使不对称,重批捕轻监督,但我们不能因此认定就应当把批捕职能与侦查监督职能进行分开,而是应当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机制的健全达到两种职能的同步发展。
3、公诉职能与对法院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同时行使公诉权的诉讼职能和对法院刑事审判的监督职能。适当分离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有利于检察公诉的发展。一是公诉的诉讼职能继续由公诉部门行使,并逐步实行公诉权与求刑权的同步发展。二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由公诉部门行使,法庭上轻微审判不合法行为由出庭的检察官以检察官意见的方式当庭提出,对严重的审判违法行为,庭后报告检察长后以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提出。三是对法院判决是否抗诉分情况现而定: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致判决由办案检察官审查,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对改变起诉书罪名的判决、超出量刑建议量刑弧度的判决、以及免处、缓刑、量刑畸轻畸重的判决,由案件检察官将判决书及相关证据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审查,提出意见报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