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诚信不仅立法丰富,而且学说也丰富,表现在专著众多上。按年代顺序数过来,Eis-abeth Zoller的《国际公法中的诚信》J. F. O,Connor的《国际法中的诚信》、Alberto Oddenino的《条约必须信守与国际条约适用中的诚信—重建性的提示》。它们打造了国际法中的诚信原则理论。
在法国学者M.维拉利看来,诚信原则在国际法上发挥三个重要作用:第一,行为者在国际生活的范围内,总, , 是被推定为诚信行为;第二,它提供了一个尺度来决定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法律义务的范围;第三,保护合乎情理地相信另外的国家法主体的外部行为的国家。[56]
国际公法上的著名诚信原则适用案例首推法国1974年核试验案。1966-1972年间,法国多次在南太平洋自己的殖民地土地上进行大气层核试验,而且还打算进行更多的试验。鉴于污染的威胁,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法国违反国际法。法国进行了一些程序上的抗争后终于表示不再进行大气核试验。国际法院遂于1974年12月20日宣布销案。法国受挫的重要理由是它在进行上述核试验之前曾多次宣布放弃大气层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依据诚信原则要求它兑现诺言,终获成功。[57]本案中的诚信,不过是说话要算数的朴实准则。
诚信原则适用于战争法,西塞罗早在其《论义务》中就讨论了这个问题。罗马的执政官马尔库斯·阿提里乌斯·瑞古卢斯(Marcus Atilius Regulus)被迦太基人俘虏,他发誓说服罗马元老院交还一些被俘的迦太基贵族,如果不成,自己仍返还迦太基。结果他返回迦太基,被用不许睡觉的方式折磨致死。西塞罗认为,人们也应该遵守与敌人立下的誓言。对此,有随军祭司法和许多共同法可以适用。[58]但西塞罗把这种诚信的对象限于国家,如果针对海盗,即使曾允诺付钱赎命但未守信,不构成诈欺。[59]在西塞罗之后,Balthasar Ayala Alberico Gentili、格劳修斯、普芬道夫等经典作家都研究过国际法中的诚信问题,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60]
九、结论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现在已进入宪法、行政法、刑法、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等7个公法部门并成为其原则,表明了该原则的普适价值性。在以上7个法律部门中,有些国家的宪法、行政法、税法、民事诉讼法以成文的方式确立了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存在还只体现为学说或判例。在国际法领域,已有一些基本的立法文件以成文的方式确立了诚信原则,可以说,诚信原则在公法诸部门中的成文法化的比例是很高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等成文法化会推广到更多的公法部门。
如果说民法中的诚信主要是横向的诚信,也就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诚信,而公法中的诚信主要是纵向的诚信,也就是管理者或统治者与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之间的诚信,诚信原则在这种关系中的确立意味着统治关系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化。换言之,在诚信原则被确立于公法前的时代,法律是不明确要求统治者诚信的,因为立法者肯认统治关系的不平等,现在的情况逐渐改变,诚信由此从一个单向的要求变成双向的要求。这是社会进步的成果,统治关系由此变得具有相互性。
我们注意到,人们屡屡以社会契约论作为证成诚信原则在宪法、行政法、刑法、税法中的应然存在的论据,这种理论恰恰是统治关系平等化的原因。按社会契约论,统治者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委任关系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一种古老的诚信关系。所以,一旦社会契约成为统治权合法性的依据,诚信原则进一步向公法推进,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