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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确认我国排污权的法律地位


  

  碳交易市场须立法先行,不仅在《环境资源法》中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合法地位,还要通过制定规章、办法等确立碳排放的地位。有人建议出台《碳排放交易法》,私以为此法可取,但是在立法层级上有一定的要求。建议将《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修改,然后进行较低位阶的立法以涵盖碳排放交易。


  

  (二)完善制度——交易、监管制度构建方面借鉴西方


  

  本文中提到的几点是碳交易机制构建的几个重要方面,无法回避。在制度构建方面,由于西方国家对此研究起步较早,机制发展较为成熟,经验比较丰富,中国可以用作参考。


  

  1.统一与区别之争


  

  目前国内市场具有区域性,在国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平台,中国也没有统一额碳排放交易平台。原因在于各地对于环境污染的标准是不同的。而根本原因是没有统一的监测评估机构。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实施处罚的机构。因此有人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但是亦有人提出,应当构建基于分权化管理模式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授予各区域碳交易市场一定的自主决策权。笔者认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重点工业也不同,对此应当区分,不宜一刀切。


  

  2.完善监管制度


  

  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需要明确的确权法规,更需要其他配套制度。检测制度、统一标准以及处罚制度都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在CDM机制下,中国是否会受益。在当前的交易环境中,中国不会因此而受益,不可能会实现实质性减排。目前的碳交易市场由西方国家掌握话语权,受西方国家所把持。目前在制度上尽量完善,可以以免外国交易方钻制度的空子。


  

  四、小结


  

  中国的碳排放量虽然人均较低,但是总的排放量世界排名第一,这决定了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然而目前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有其名无其实,在制度上尽快完善,是有效市场的先驱。


【作者简介】
郭芮,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基金项目:此论文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项目金融创新北京下金融投资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子项目“碳金融投资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胡春冬:《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学位论文。
杨展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载于《环境保护》2001第4期。
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对排污权的论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宋国君:《排污权交易》,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框架公约》附录1 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实现2012年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的水平降低5.2%,此外,《京 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各国所需达到的具体目标,即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
于天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制度构想》,载《林业经济》2007年第5期。
《碳排放交易权争夺战打响 各地盲目建设存隐患》2011年02月21日,中国证券报
《碳排放交易所被指三年无交易 表面风光实际亏损》,http://news.eastday.com/s/20110803/u1a6032943.html。
MHA Hendriks,B Voeten,L Kroep.Human resource allocation in a multi-project R&D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1999,(3):181-188.
参见《碳金融主导权之争激烈 中国碳金融市场“浅薄”》,载《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08月30日。
参见《全国首家环境交易所挂牌 碳排放配额将公开出售》,载《北京晚报》2008年08月05日15:12。
参见黄阳阳、黄淑慧:《盖茨在南京掷下千万欧元购买“碳减排量”》,载《南京晨报》2007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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