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
“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
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
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
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非商业性组织[9]。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
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购买,国内买家极少,也因此,相应的制度极度不完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的买家和卖家必然会出现多样化,而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
2.中国有碳排放权的潜力,但没有话语权。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预计其中至少有30亿吨购自中国。[10]然而,中国有着碳排放权出售权,却毫无定价权,[11]因此,中国目前在碳交易市场上,与其说是卖家,不如说是“蛋糕”。目前碳排放权配额主要是出卖给欧美国家,而碳排放权单位价格普遍低廉,[12]不仅如此,西方廉价购得碳排放权之后,再将其包装为金融产品,高价卖到中国来,以赚取剪刀差价。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上碳排放交易机构均为欧美等国家所设,它们主导了国家交易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中国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欠缺,致使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时信息严重不对称也是原因之一。
三、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以上几个法律问题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呈现出来的几个较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以下是建设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