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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采取何种方法尚无定论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有效制度是提高交易效率的关键。碳排放权无形但具有稀缺性,由于其来源于法律创设,权利的初始分配就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成为碳交易市场的前提。目前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最为成熟和完善,根据欧盟等地区的实践,初始配额分配大多采取拍卖和无偿分配两种方式。


  

  1.无偿分配


  

  此种办法是将碳排放的初始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优点是易于管理且成本较小。缺点是易于产生寻租行为,并且影响市场交易的公平。盖无偿分配有赖于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因此在无偿分配机制下垄断企业受益较多。


  

  2.拍卖


  

  此种方式是企业参与竞价获得碳排放的初始配额。优点是可以减少腐败的产生,稳定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然而缺点是管理不便,并且成本较高。


  

  从企业的角度看,无偿分配体制下企业可以无偿获得碳排放权的配额,成本低廉,因此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支持无偿分配。然而无偿分配的风险是极易导致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必将阻碍交易的正常进行;经济学家们赞成拍卖方式,因为从市场效率来看,拍卖是实现最低减排成本的最佳途径。在公平性上,拍卖的方式优于无偿分配。然而拍卖的方法的推行阻力较大,因此欧盟在实践中,拍卖的配额比例只有5%,无偿分配的则是95%。


  

  在实践中中国尚未出现该领域内的问题,并非中国的制度运行机制优于欧盟,而是由于现在中国不必承诺减排,因此国内企业不必强制减排,而只有自愿减排,碳排放权对于国内企业是一项可有可无的资产,换言之,碳排放权对于国内企业尚无任何价值。


  

  (三)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混乱


  

  虽然中国尚无须实行强制减排,但是由于清洁发展机制涉及到我国,我国作为碳排放权的重要出售国也因此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的情况主要有几个问题:


  

  1.各地争相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所,盲目建设,有卖无买。


  

  我国已成立了四个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而环境权益类交易所更是已多达9家,专业性环境交易所达19家。[7]各地方出于利益考量,纷纷抢占先机,先行建立交易所,然而在火热的交易所上,交易却极为冷清。[8]现有的国内碳买家多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因而市场规模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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