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利用公共媒介
因为媒体追求轰动效应、讲求时效等天性与司法工作的精确、程序性强等特点相抵触,导致司法工作对媒体的态度显得较为封闭和抵抗。然而不可否认,媒体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和渗入程度却日渐增强,对此,法院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运用媒体的声音、引导媒体的报道方向,传达法院裁判的依据和理由,提高社会对法院裁判的理解和认知程度,提高司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目前,司法宣传工作被提上了很多法院的工作日程,如鼓励法官向媒体投稿、建立法院刊物等等。一些法院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就法院重要工作的部署、重大业务的决策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有人这样评价:对于整个社会来说, 这种制度正体现了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推动作用, 打开了又一扇司法透明的窗口。笔者认为,这一趋势值得肯定,但就对于社会关心的个案裁判解释而言,整体上还是存在着宣传力量不足、对公众的需要供不应求、公开的内容过于简化、与社会关心的热点错位等问题。对于媒体的强大攻势,仅仅是躲避或消极应付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应当努力占据与媒体关系中的主导性地位,在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的基础上,努力培养法官与媒体沟通的能力,提高其公开裁判解释的水平和技巧,通过法院、法官向媒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公开解答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疑问,普及法律文化,争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正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积极应对网络时代的影响和要求
网络新闻的传输渠道、发布特点、受众结构、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和编辑方式等,与传统三大媒体相比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即时更新、背景拓展、深入分析的特性更为显著。而博客等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更是对传统媒体的固有观念和规范限制的有力冲击,几乎成为了一个无边界的言论王国。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对网络舆论不应当总是敌视态度或干脆视之为无物,而是应当允许其基于社会责任感对司法情况进行报道和评述,适时予以规范,更应当采取主动接触和介入的手法,澄清事实、阐释道理,对热点事件要在恶意炒作前及时进行回应;更要建立公开的平台,引导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人民大众均可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展开正确的评论。目前,法院网站虽然建立了不少,但公众参与意愿明显不足,较为封闭,有改善的空间与要求。总之,利用网络这一载体,对裁判解释进行正面公开以及评析,这是值得重视和长期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