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智慧的集中体现
曾有作者用诗化的语言这样描述:裁判是司法权力借助于法律知识和技术运行的过程,法庭不是一台机械运转的机器,正义的实现并不能和精密的程序与严格的行动画等号,因而,裁判工作是一项能动性、创造性较强的工作。裁判中,法官必须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证据推导出事实、应用法律逻辑,选择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适用于该个案、如何适用于该个案,以及确定适用该个案以后与以前办理过的同类个案是否遵循同一原则,适用个案后会给以后可能出现的同类个案的审判带来何种影响,包含着法官对此的理解、判断。裁判解释的具体运用,是法官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能动性与创造性。
二、裁判解释“秘而不宣”的消极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重点在立法,着力构建立法为中心的法学体系,相信通过建立相对完备法律体系,即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同时相信好的法律留给法官的空间最小,法官不能也无庸为价值判断,因而对裁判解释的研究较为忽略;又因为裁判解释包含着主观因素,有法官的价值取向与是非判断,为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以及避免因此引起公众的疑虑,司法机关对裁判解释的公开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然而,这种秘而不宣的态度所造成消极的影响也逐渐显现,一些社会公众产生了“司法透明度不高”之感,从而导致司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降低。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在司法透明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一审案件公开开庭, 在各地法院已得到最为严格的执行,过去以书面审为主的二审案件, 许多法院也公开开庭;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印制了“ 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宣传材料, 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了解诉讼规则;不少法院实行了公民查阅裁判文书制度;在处理申诉复查、执行异议、国家赔偿和减刑假释等事项的过程中, 一些法院引入了听证程序;有些地区法院在网站上公布法官联系电话,将法院开庭公告、审理流程、判决文书和法律法规等上网,等等。然而,人民群众为何对司法不透明反映仍然强烈呢?笔者认为,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强,对司法透明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他们不仅需要了解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以及裁判结果,更需要了解裁判的理由、依据,需要了解案件从事实到法律的推理论证过程,需要了解法官判决时所综合考量的各类因素。而这些,只有通过公开裁判解释,才能将之公诸于众,接受公众的检验与监督。然而,我国大部分司法机关所采取的秘而不宣的态度,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产生较大隔膜感,因而有“不透明”、“不公开”的社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