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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解释之走向公众视野--以司法透明为视角

  

  三、公开裁判解释是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


  

  广州中院对许霆案判后公开释法答疑,受到媒体的推崇和赞扬,同时希望“这一做法能在广州中院坚持并且能在其他法院进行推广,形成一种司法惯例”。这是社会层面对裁判解释公开的正面反应,从中可以看出有序推动裁判解释走向公众视野正当其时,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意义。


  

  (一)提升司法透明度的良好渠道


  

  从社会公众与媒体对这种公开释法答疑的关注程度来看,社会公众对司法透明的要求和方向,不仅仅满足于公开庭审、公开宣判,还希望得到更多的信息,如裁判的依据、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选择依据。裁判解释的公开,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透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接受度和理解度。许霆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量刑,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不仅存在于公众之中,就是法学专家之间也有许多争议。即使法官进行了公开释法答疑,这种争议也不会完全平息,但至少这种释法答疑可以加深公众对于法院判决的理解,凝聚更多的共识,消除更多的疑虑。其次,公开案件的判决与说理,特别考验一个法官的综合素质,敢于公开释法答疑的法官,表明了自身对于判案的信心,也表明敢于挑战与承受公众的质疑,法官在这种释法答疑中接受了考验,也让公众对法官素质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这非常有助于提升法官整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再次,将裁判解释向公众公开,能够表明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积极态度,加深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更表明法院对于自身公正司法、向社会展示司法水平的信心,从而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提高司法工作社会认同感的有效途径


  

  裁判解释的公开与交流,能够使公众更好地行使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真正和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的恣意。在公开裁判解释的过程中,法官的裁判解释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必然会受到多方的质询,从而促使法官自觉抑制感情好恶、私利所趋等个人因素对法官解释的影响,确立法官纠正法律失误的标准与边界,最大限度地限制主观任意对法律解释的影响,从而有效地限制不合法、不合理裁判的发生。再者,裁判解释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就能使裁判更好地容纳社会道德、社会正义以及社会情理,使得法官能够对各方面的合理解释进行考量与整合,能够更多地吸收民意和先进的理念,能够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酌情合理选择一个方案,这实质上就是法官利用裁判解释,作出最佳判决的选择过程。这样的裁判结果必然能更多地参照当下的情形,更多地关照情理相容,更多地体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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