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解释之走向公众视野--以司法透明为视角
江梅洁
【关键词】裁判解释
【全文】
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公开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这一行动受到了媒体的好评。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公开诉讼程序规则、案件审理程序以及裁判结果,还希望了解裁判过程中从证据材料到判决结果的论证推理过程。裁判中从事实到法律再到判决结果的论证推理过程,实质上是裁判法官对案件的事实与规范交互阐释的过程,这个过程笔者称之为裁判解释。
一、裁判解释的概念特征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概括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原因在于成文法是对事物共性或普遍性的概括。所以,成文法、司法解释与个案之间总存在距离,即使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再丰富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满足裁判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当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相遇时,我们会发现,案件并非都是按规范设计的模式发生,裁判解释应运而生。
(一)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联结
具体来说,法官裁判的过程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实际上,认定事实的过程即是对客观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原理、社会经验进行梳理、分析、剪裁的过程,找出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适用法律的过程首先要对具体法条的准确含义作出解释,其次要将该法条运用到具体事实中得出裁判结论。也就是说,整个裁判过程,必须经历从法律到事实的多次来回穿行,因此,裁判解释不仅仅在于说明法律文本中的字里行间的意义,更重要的是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裁剪事实并且得出结论。从广义角度讲,裁判中的事实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征都属于裁判解释的范畴。解释的对象既有法律,也有事实,当然更主要的还在于说清楚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因而,裁判解释并非仅仅是裁判过程中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法的法律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成文法适用于具体案件而产生的问题,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交互阐释。
(二)判决形成的必由路径
规范总是概括性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无论哪一次裁判的过程中,都是一次联结事实与规范的过程,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也须决定和说明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应当如何解释、如何应用到案件上。因此,法官对法律与事实的交互阐释是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要进行的,具有不解释就不能判决的特性,不含有法官的裁判解释的判决几乎是不存在的。从这个角度讲,裁判解释存在于所有案件中,每一次审理案件的过程都是法官进行裁判解释的过程,即根据法律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得出裁判结论所作的解释,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具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