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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初探――以WTO案例教学为例

杨国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注释】2012年4月14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与西南政法大学举行共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协议签字暨揭牌仪式,随后举行“WTO案例教学研讨会”。来自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上海外贸学院、西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等10所高校的24位国际法教师就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了讨论。作者深受启发,在此致谢。
我们认为,这种法律思维的方式,是所有法律系学生都应当培养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将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区别开来,例如文学的想象,历史的博大,哲学的深刻,以及经济学的数据分析,社会学的问卷调查,心理学的测试实验。经过这种严谨的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律系的毕业生即使在其他行业工作(相当多的毕业生不会从事法官和律师这些纯法律的职业),也能显示出自己的特长。法律思维是一种能力,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敏锐地抓住本质的能力。法律思维更体现了一种理念,是借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展现法律背后的法治(以及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这样的毕业生。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是教学效果的关键一环。我们认为,现有案例存在很大的缺陷。欧美等外国法院的案例,虽然可能有较好的法律论证部分,但其法律和文化环境与中国太遥远,有“隔”的陌生感。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十分有限,而且至今没有一个有关中国的案例。中国法院判决书的法律论证部分往往过于单薄。此外,以上案例资源,都存在全面、最新的可获得问题。相比之下,WTO已经有200余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其中涉及中国的裁决报告已有16份(截至2012年5月23日),而这些裁决在WTO官方网站上全部公开免费下载。不仅如此,这些裁决报告中论证部分的详尽程度,往往超过了欧美等国内法院的判决书。
我们认为,WTO案例有一种“亲切感”,能够提高师生研讨的兴趣。涉及中国的案件自不待言,因为中国的“胜”与“败”会引起师生极大的关注。中国并非当事方的案件,也往往涉及WTO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而中国作为WTO成员,即使没有即时的贸易利益,也有长远的“体制利益”(systematic interest),因此也应引起师生们的关注。事实上, 中国加入WTO以后,除了作为当事方外,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担任了“第三方”(third party),密切跟踪案件的进展,并且就重要的法律规则的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种方式类似于“苏格拉底式”。苏格拉底与人的对话,常常是别人首先提出一个问题,苏格拉底则反问,穷追不舍,直至将对方逼人墙角,发现自己所提出问题的“问题”。这是一种智慧的角力,对话者能够发现自己在逻辑上或常识上的问题,从而得到提高。
何美欢老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讲授普通法,对课堂程序有精心设计。见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
将WTO案例进行改造,或者虚拟案例,对教师的要求较高。
我们认为,这种模式简便易行,容易复制,因为案例是现成的,学生的英语水平和理解能力不成问题,而教师的工作量并不太大。
我们认为,“纯粹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以学生为主的课堂讨论模式,也适用于知识性教学。例如,讲“国际经济法概论”,可以指定一本教材,或者提出一系列知识性问题,让学生课前阅读或查找答案,课上讨论。上课的形式,仍然是学生为主,教师为辅。这样学生用功、老师轻松,教学效果很好,丝毫不会影响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我们甚至认为,即使是大课,也可以使用这种模式。具体而言,可以点名让学生到讲台上陈述所阅读的内容或者回答课前提出的问题,老师主持,让其他学生提问、点评等。这样的课堂,会生动活泼,效果较好。我们认为,学生为主课堂讨论的模式,是一种平等开放的教学模式,应当成为法学院教学的主要方式,同样适用于本科生教学。
4月13日,杨国华主持讨论了“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DS39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5月18日和19日,全小莲、王衡、陈咏梅和李满奎老师分别主持4组学生讨论了“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79)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课后,校内外师生参与了教学模式的讨论。
即作者脚注中所指的4月14日研讨会。
我们的教学实践证明,如果安排一个学期的课程,选择适当的案例,学生对WTO基本原则和知识的掌握会得到深化,英语阅读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也会得到提高。事实上,将WTO案例作为法律教学的资料,还有更为深远的影响。WTO裁决得到了154个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得到了执行,即败诉方改正了有关措施,而少数案件的“补偿”和“报复”,也是在WTO法律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因此,WTO的法律体制,是“国际法治”的体制——国际法充分表现出了法律的特征。同时,按照WTO裁决修改国内的立法或措施,也促进了“国内法治”的进步——中国在认真遵守国际规则。法治,即“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亚里士多德语),无异于法律的灵魂。对于法律系学生来说,需要培育心中的这片净土,打开眼前的这片蓝天,树立坚定不移的法治理念。只有这样,当他们走向社会,面对与法治相反的现实,才能尽心尽力地予以纠正,从而推动法治的前进。法治是一种理想,而现实往往与理想相距甚远。但只要我们胸怀理想,就能将现实一步步推向理想。因此,通过WTO案例,学生们能够看到这样一个实实在在的“理想国”,不会由于理想的虚幻和飘渺而丧失理想的信念。
本文主要涉及研究生教学问题。从西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践看,本科生在智力发展、法学知识和社会感知等方面的局限性,制约了其对复杂的国际经贸关系和WTO案例的理解及把握,不一定能够适应这种“纯粹案例教学”,但可以考虑采取“专题课”的形式,用一、两次课的时间,讨论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使学生对WTO法的“魅力”有所感受。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安排两节课的“WTO概论”课程,让学生对WTO的基本原则和知识有初步的了解,为案例讨论做好准备。“WTO概论”虽然是知识性课程,但也宜于采取课堂讨论的形式。具体而言,可以指定一些资料供学生课前阅读,或者提出一系列知识性问题让学生课前查找答案,而上课时仍然以学生讲述和讨论为主,教师仅仅是引导讨论的深入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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