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初探――以WTO案例教学为例
杨国华;张晓君
【摘要】本文认为,WTO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最佳素材。本文认为,目前常见的6种“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纯粹案例教学法”,论证了其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WTO案例
【全文】
一、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目标
我们认为,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包括法律理解、事实归纳及法律适用。法律理解,是使用适当的方法,给法律一个合理的解释。事实归纳,是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发现关键的问题。法律适用,则是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对“为什么这个法律适用于这个事实”进行充分论证。法律理解、事实归纳及法律适用,是法律思维的一个完整过程,体现在书面上,就是法律解释清晰、事实归纳准确及法律论证充分的法院判决书。[1]
我们认为,如果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则可以使用WTO案例为教学参考资料。这些案例的重大特色,是对“协议条文为何适用于本案事实”有详尽的论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常会首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无论多么复杂的事实,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梳理,都会变成清清楚楚的“法律事实”,即与本案相关的事实。随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对有关WTO协议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为了确定一个协议条款的含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往往会从词典查找其“通常含义”,从该条款的前后左右甚至其他协议对照“上下文”,从该条款所在协议的前言和整体明确“宗旨和目的”。在此过程中,常常会参照大量的先例。这些先例为条款的理解提供了多样的思路。在初步确定了条款的含义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会参考“补充资料”,例如协议谈判时的文件,以印证其理解的准确性。最后,他们会拿着“条款的含义”这个“放大镜”,仔细查看案件的事实,一点点确定两者是否相符。经过这样的法律论证、法律推理,读者会对“法律”及其“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阅读和研究这样的案例,能够锻炼归纳事实的能力,培养法律解释的能力,更能够锻炼法律适用的本领。[2]
二、案例教学的界定
我们认为,要实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包括课前的主动学习和课上的积极讨论。因此,“案例讲授”模式,不符合这一要求。教师的讲解无论多么精彩,学生都是被动接收的。学生课前不用阅读案例,课上不用参加讨论,因此学生不用动脑筋,只需要上课欣赏老师的表演就可以了。这样的“案例教学”,最多只能培养学生的案例欣赏能力,而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当然,“以案说法”模式,即教师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为主,偶尔用一些案例来论证自己正确的方式,更不符合我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