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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初探――以WTO案例教学为例

  

  “教师纠问”模式,也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被要求课前阅读案例,课上回答教师的问题。学生是被动的,彷佛一群被驱赶的绵羊,积极思考的主动性得不到发挥,进而影响学生课前阅读案例的方式――应付教师稀奇古怪的问题,而不是用独立的眼光分析案例。[3]


  

  “课堂程序”模式,也不利于学生主动性的发挥。在这种模式下,学生按照老师精确设计的步骤阅读案例并参加课堂讨论。学生彷佛一个个零部件,由教师按照标准程序安装成一架精密仪器。学生又彷佛一群奴隶,听候“主人”(教师)的使唤。学生还彷佛参加了“魔鬼训练营”,虽然经过艰苦的训练有所收获,但其过程却苦不堪言。[4]


  

  甚至美国式的“课堂讨论”模式,也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美国法学院常常使用CASES AND MATERIALS的教材,学生课前阅读,课上讨论。但这些教材的结构,往往是“知识+案例片段”。也就是说,教材的编排顺序,是一门课的知识结构,或理论或法律条文,而案例仅仅是为了说明这些知识的支离破碎的片段,而非某个法律问题的完整论述。因此,学习是围绕知识展开的,与我们所说的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重点不同。


  

  此外,“模拟法庭”模式也不理想。将学生分成原告和被告,就成案,即已有“定论”的案件进行辩论,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不到发挥。[5]


  

  三、案例教学的新模式


  

  我们所主张的案例教学,是一种“纯粹案例教学”。教师精选相对独立的案例段落,即论证某一法律争议的“完整的段落”,为十几页或几十页WTO裁决原文,要求学生课前阅读。上课开始,教师让一、两位学生自愿发言,首先介绍案例资料的主要内容。基本介绍完毕,教师问其他学生是否有补充、纠正或提问。在学生之间的互动中,老师抓住一两个问题,引导学生之间进一步讨论和辩论。在整个上课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仅仅充当一个主持人的角色――研讨会主持人的任务,是调动发言者的积极性,谈出思想和知识,同时围绕主题,不要越出边界太远。主持人保持低调,似乎没有独立的观点,却是研讨会的灵魂――灵魂无形,却是人的精神本质。“大道无形”。研讨会结束的时候,主持人会提纲挈领地总结研讨会的内容及发言要点。主持人往往会以这样的话结束研讨会:今天讨论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由于时间所限,我们的讨论刚刚开始,相信大家会有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这样的研讨会,往往给人以意犹未尽跃跃欲试的感觉。而在案例教学课的最后,教师也应概括提炼讨论的内容,特别要列出“悬而未决”的问题,激发学生继续研究的兴趣。因此,在这种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教师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教师不追问学生,更不提供答案,而是让学生在一个宽松环境中,自由想像,自由表达,自由讨论。教师的存在,只是让这种气氛更加热烈。我们认为,这样的模式,最能够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他们会主动阅读,甚至会主动在课前与同学讨论,以便弄清楚案件的事实、法律和论证,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弄清楚了,才能在课堂上讲清楚。课上的讨论,汇集了同学们的理解,有利于他们澄清似是而非的观点,并且拓宽和加深思考的角度。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这样的模式,彻底消除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心理,而一个人在“孤独无助”的情况下,会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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