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案例教学法初探――以WTO案例教学为例

  

  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课堂是“形散而神不散”的。案例段落有一个主题,彷佛足球场的边界。学生是球员,比赛是在边界内进行的;教师是教练,在场外观察着球员的一举一动。教练并不操控比赛的进行,但有权申请比赛暂停,撤换自己的球员。因此,在案例主题的指引下,加上教师的引导,看似众多的讨论议题,事实上都是在主题范围内,朝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方向发展的。具体而言,精选的案例,有精彩的法律分析的主线,但同时也可能涉及多种法律、事实及分析思路,特别是当事方所提出的多种多样的法律理解和法律分析。课堂讨论的目的,并非论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思路的唯一性和正确性,而是激发学生对多种多样思路的思考和辨别,甚至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思路的质疑和批评。对教师而言,只要是有利于法律思维锻炼的议题,都可以顺势抓住,引导学生进行深入讨论。例如,教师发现某段案例可能有10个值得讨论的法律点,那么只要是其中的一两个,就可以深入讨论,而不必要求一节课的讨论覆盖所有10个法律点。此外,由于人的差异性和学生的独立思考,学生们可能发现了他们认为更为重要或有趣的法律点,在教师所预料的10点之外。这些法律点,与教师所预料的10点相比,不论是比较初级的,还是更为巧妙或深刻的,都应该优先成为课堂讨论的重点,因为学生发现的问题,是真正需要解决和思考的问题。相比之下,教师确定的问题,完全可能是想当然的、不切实际的问题。这正如孩子的教育。孩子提出问题了,成人就应当沿着孩子的思路与其进行对话,从而达到引导的目的,而不是设定思考的模式,要求孩子进行千篇一律的思考。这样的模式,看似深思熟虑,其实不利于孩子的个性和思想的发展。


  

  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会给学生以太大的压力和过重的课后负担。课前的阅读,没有很大的心理负担,因为只要阅读和思考,就会有所收获,就会有想法拿出来与同学们交流,而课堂讨论则是观点的碰撞,能够擦出思想的火花。当然,要想有更多的收获,要想在课堂上有突出的表现,就必须在课前下更多的功夫,但这种努力是主动、自愿、弹性的,不会给学生刚性的压力。


  

  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也能够减轻教师的负担,并且增加教学的乐趣。教师当然应该熟悉这些案例,但不必达到详尽讲解的程度。教师只要把握案例的总体思路,就能够引导学生讨论了。这就像足球教练,自己不必达到运动员的体力和技巧。也像主持人,自己不必是某些问题的专家。因此,教师的备课工作量不会过大。此外,学生的讨论,有利于教师对案例的进一步了解。“教学相长”是乐趣无穷的。还有,由于没有预设讨论的路径,跟着年轻人的思维前进,往往会有意外之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