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对于判决书的写作分别有着各自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的判决书写作过程中,这“两大分野”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根据情景和语境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可以说,消极修辞侧重于法律评价和法律效果,而积极修辞更强调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二者的结合则可以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两大分野”在判决书中体现的整体意义在于,通过提升法官的法律思维水平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质量。具体而言,现代修辞学中提供了可以教会我们如何组织语言,并且将信息架构成可以达到我们所想要达到的目标的方法。近一段时间以来,修辞学正越来越关注于读者如何理解所传达的信息问题。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即使学习过法律写作,对于修辞学也没有太多的了解。作为一名法律写作的专家,里德?迪肯森教授曾批评美国的大学教育忽视了说明性的写作。他指出:实际上,写作不仅仅是语言的选择,它更是一种思维的体现。[10](P18-19)从法律专业术语的适用到法言法语的遣词造句,通过反复的判决书写作实践可以使得法官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及其精神内涵,进而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更优质的判决结论。
二、听众本位: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分野原因
在基本确定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对判决书写作的意义之后,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判决书中运用这两大分野。而要准确地适用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那么,探究二者分野的原因就成为首要的问题。因为这种分野原因的确定可以让法官给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以更加准确的定位,进而决定其中具体技巧的运用。
在修辞学研究中,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区分的原因在于对“听读者”(听众、受众)的尊重。“写说本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写说者同读听者的社会生活上情感上情意交流的现象。从头就以传达给读听者为目的,也以影响到读听者为任务的。对于读听者的理解、感受,乃至共鸣的可能性,从就不能把顾到。”[3](P5)如果说“写说者”相对比较固定的话,那么,他所面对的听读者却是纷繁复杂的,而要实现“情意交流”(也即良好的修辞效果),就需要针对不同的听读者采取不同的沟通策略和方式,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分野由此产生。“积极的修辞和消极的修辞不同。消极的修辞只在使人‘理会’。使人理会只须将意思的轮廓,平实装成语言的定形,便可了事。积极的修辞,却要使人‘感受’。使人感受,却不是这样便可了事,必须使看读者经过了语言文字而有种种的感触。”[3](P57)笼统地说,消极修辞更多的针对理性听读者,而积极修辞则偏重于感性听读者;前者是以理服人,后者是以情感人。
如果把这种关注听读者的视野进行拓展和延伸,那么,我们还可以从修辞(学)转向中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与语言学转向、解释学转向并列,修辞(学)转向也成为近代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的宏观转向之一。在纯粹的科学主义不断受挫的背景下,强调平等主体之间对话和协商的修辞学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其理论根源包括哲学语言学转向、反科学主义及后现代主义、现代语言学、论辩学等等。[11](P99)逻辑经验主义侧重于符号化系统的形式语境,历史主义强调整体解释的社会语境,具有后现代趋向的后历史主义则侧重了修辞学语境。而修辞学语境在很大程度上是语用分析的情境化、具体化和现实化,是以特定的语形语境的背景和社会语境的背景为基础的,它必然是语形分析、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方法的统一,是形式语境、社会语境与修辞语境的结合。[12](P31)在这种宏观转向中,修辞学的分析进路有着多种切入点,例如视角定位、词义定位、声部定位和论据定位等,而其中首要的就是“读者定位”:读者定位主要涉及读者和文本的关系问题。由于修辞过程具有对话性,因此文本的生成过程中一定有某些修辞手段对读者进行关系定位,如通过激活作者所希冀的背景知识,或唤起特定的情感,或唤醒某种记忆,或诱使读者做出某种认同等等,以达到通过文本修辞操控读者的阐释目的。定位读者的修辞手段非常丰富,有语词层面的、句子层面的、话语层面的、非文本层面的等等。修辞分析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找出显露或隐含在文本里的那些定位读者的修辞手段,从而揭示某文本的社会性和思想性。[13](P119)由此可见,对听众的关注和推崇是修辞学一直的基本主题。在宏观的修辞学转向的背景下,基于听众的研究是一种相当重要的研究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