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从听众视角对两大分野作出的分析,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区分还可以从其他视角切入。例如法律渊源的视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援引的正式法律渊源都是成文法律规范,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将一些非正式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理由,前者大多需要运用消极修辞,而后者大致对应于积极修辞。再如逻辑的视角,由于消极修辞通常是以平实的表达为手段,来达到准确表达的目的,因此消极修辞基本上是正用逻辑。修辞正用逻辑指的是按照常规的逻辑概念、形式、方法、规律来进行修辞,按照逻辑的各种常规的关系来进行修辞。这主要表现在同义结构的优化选择上。如果说消极修辞主要是正用逻辑,那么积极修辞则主要是反用逻辑。所谓反用逻辑就是从表层看,那些艺术的表达好象是有意背离逻辑的原则、规则,给人以新奇、生动的印象,但从深层看,它们仍以逻辑为基础,间接地、曲折地符合逻辑的原则和要求。这是形象地、生动地、变化地利用逻辑,是修辞在更高水平上利用逻辑。[20](P111-113)正用逻辑在司法过程中占据多数,这也决定了消极修辞的主导地位;相应地,运用反用的积极修辞就处于从属地位。在以上各种分析视角中,基于听众视角的分析更具现实意义,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应当成为分析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区分的主要分析视角。
三、寻求接受: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实践结合
任何修辞行为都在追求一定的修辞效果,这也是决定各种修辞策略的最终因素。修辞的目的是要使言语取得最佳表达效果。人们从事修辞研究或修辞教学,都需要就言语表达对交际目的的实现情况,即修辞的效果作出评价。修辞的目的是要使言语表达产生交际主体所期望的某种效果,预期效果是否圆满实现,直接表现为交际客体对于主体表达的正负反应。反过来说,交际客体的正负反应,直接反映修辞效果的优劣。因此,客体反应才应是修辞效果评价中需要侧重考察的主要方面。[21](P81)所谓的交际客体,实质上就是“听众”的另一种表达。换言之,只有获得了听众的支持和接受,才是达到了预期的最佳修辞效果。无论是消极修辞还是积极修辞,都是基于听众的不同所作出的区分。如果我们要在判决书中运用这两大分野来获得最佳修辞效果,坚持听众本位应当是基本的立场。在此基础上,如何具体适用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还需要很多细节方面的分析。
就消极修辞而言,根据陈望道先生的分析,其基本要求是意义明确、伦次通顺、词句平匀和安排稳密。而在判决书的写作中,消极修辞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是其事务性文书属性的基本要求。在现实的判决书写作中,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判决文书标准格式,多数判决书大致可以做到消极修辞的要求,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方面。按照从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我们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1)在微观用词方面,判决书的消极修辞应当对各种概念、尤其是正式的法律概念以准确的界定。在绝大多数的简单案件中,判决书就是围绕某一特定的法律专业概念展开论述的。当然,除了特定的专业概念之外,判决书中出现的绝大多数概念也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其基本要求是严肃、谨慎,符合正式公文的基本要求。随着审判公开化的不断提升,更多的判决书以更加便利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晓(例如网上公布判决书等),对其中语词的运用进行分析,也逐渐引起了相关学者的注意。这一点也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相关成果。例如,著名法律语言学家索兰教授就曾经细致地分析了英语判决书中的“反身代词”:“尽管反身代词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如果指代的模糊性会给作者造成潜在的灾难性后果,那么最好避免使用反身代词。事实上,法律文书作者们的确力图避免使用反身代词和其他类似的形式。”[22](P154-155)从目前的成果来看,国内还缺乏这种细致的分析结论。如果针对中国判决书的写作也能达到以上的程度,那么,这将对判决书写作的实践有着更准确的指导意义。(2)在中观的造句方面,通顺和平实是判决书消极修辞的基本要求,同时,需要顾及语境的特殊需要。除了满足语法上的基本要求之外,判决书消极修辞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语境的适应与满足。在修辞理论中,语境一般可以分为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两个方面,前者属于篇章的内部结构,侧重于上下文;后者则是文本之外的社会环境因素。[23](P147-148)具体到判决书的造句而言,这种基本的分类也是适用的:一方面,内部语境要求造句符合篇章的整体结构,例如,民事判决书中可以按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进行分析,而具体的语句就应当符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同样,刑事判决书的语句就应当服务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各种要件。这样,具体的语句就成为连接语词和语篇的中介,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涵摄关系进行充分而细致的说明。另一方面,对于外部语境而言,判决书的写作需要考量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需要保持一定的通俗性。这实质上就是吸收某些积极修辞的因素。判决书的消极修辞不能仅仅使用“法言法语”,而应当照顾到特定社会公众的理解能力,在造句方面略微体现一定的通俗性。(3)在总体的语篇结构上,判决书的消极修辞同样需要多种叙事风格。判决书语篇的基本特点包括:结构完整,条分缕析;结构严谨,详略得当;条理贯通,逻辑性强;程式稳定,不容更易等。[24](P323-325)这些基本特点,多数判决书的写作大致可以满足,这里强调的是叙事风格与结构的问题。虽然消极修辞强调严谨和朴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叙事风格就必然是单一的。不同的叙事风格决定着不同的语篇结构设计,而单一的叙事风格必然产生负面的修辞效果。就国内判决书正文的语篇设计而言,至少存在着四种结构形式:三段论式结构,递进式结构,并列式结构,纵横综合式结构。[7](P15-16)从目前的判决书写作而言,绝大多数法官仅仅遵循第一种结构形式,这也造成了判决书千篇一律、机械呆板的印象。从“本院查明”(事实部分)到“本院认为”(规范部分),判决书的写作缺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联系的必要论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基本无法从“各自为战”的判决书各部分中解读出来。更重要的是,对于绝大部分简单案件而言,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如何认定特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些在现在大多数判决书中都无法发现。这一点尤其受到败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质疑。法官面对的是无限丰富的个案,这种多样性决定了判决书的写作也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随机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