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建议零售价低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形一和情形二),消费者受到建议零售价影响明显,有相当部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情形一中,在消费者已经决定购买商品时,由于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建议零售价的出现,使得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比例达到了40%。尽管实际销售价相比建议零售价的差额不论是从绝对数(0.1元)还是相对数(2.08%)来看都较小,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仍然有40%的比例。这就说明建议零售价实质性地改变了消费者的价格参考点,并影响到他们的最终决策。同时,情形二还表明,消费者受建议零售价的影响还表现出实际销售价高出建议零售价的绝对值和相对值越高则消费者受到影响越明显的倾向。
相比之下,当建议零售价高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况有一些变化。在情形三中,94.3%的消费者都接受了低于建议零售价的实际价格。由于建议零售价成为参考点,实际销售价低于建议零售价使得消费者感觉是“获益”,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决定不会改变。这基本说明前述对消费者决策心理的分析是成立的。而比较特殊的是情形四。在这一场景中,实际销售价远低于建议零售价,但有相当部分的消费者(22.9%)却放弃了购买。其中的原因或许在于,商品价格本身还包含了商品质量的信息。例如,有学者发现,进口的伏特加在广告中强调其独特和著名后,每瓶500元可能会比每瓶100元更好卖,因为较低的价格会让消费者怀疑该酒是不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33]尽管多年来市场专家和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批评者都将这一反常的经济现象归结于信息的不对称,[34]但在本质上,却是人们本能地经常将高价格与高品质、低价格与低品质相联系的结果。[35]这是人们在面对现实中接近无限的选择信息(而非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时所具有的本能性的反映,并最终对商品在市场中是否被接受构成了影响。也正因如此,在情形四中,当实际销售价仅为建议零售价的8.94%时,或许引发了对商品到底价值几何的怀疑。
综合调查所得出的结果来看,总体上而言,建议零售价的确能够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决策,从而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确定在一个范围之中。
实际上,除了本调查中所涉及的结果,现实中也有不少案例可以证明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心理的直接影响。例如,据《北京日报》报道,“从2011年起,北京市销售的C、D级共七类烟花爆竹产品都将标注‘建议零售价’,这是北京市首次将所有种类的花炮全部标明‘身价’……”[36]“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武经理介绍,今年在所有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都新增了建议零售价。‘这是为防止销售人员漫天要价。’他指着一箱建议零售价为680元的‘幸福连年福’花炮说:‘像这种烟花,往年要卖到一千多块钱一箱,有了建议零售
价后,销售端要价就只能就低不能攀高。’”[37]在这一案例中,与调查中的情形二非常类似,而结果也类似。
可见,在建议零售价的约束下,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进行购买时普遍将建议零售价作为“价格比较”的基准点。如果高于这一基准点时,消费者心理上会形成“损失”,进而避免购买行为。
综上,从理论和实证上都表明,建议零售价能够对消费者决策造成影响,并在实际上形成类似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效果。[38]那么,在法律规制上,就应当将建议零售价的制订行为与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法律上做同等看待,而不应当以建议零售价是否被强制执行为标准来认定其是否为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理论中,对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有较为严厉的规制,而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则通常较为温和,会充分评估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按照美国反垄断法学者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的观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有两个角度:(1)如果是生产商之间发生横向安排,约定对他们的零售商施加最高价格,那么仍然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横向价格协议来处理,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依据合理原则规制时,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并证明当事人具有必要的市场力量,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则取决于指控的性质。例如,如果指控的是采用最高转售价格维持来进行掠夺性定价,则相关市场应当是受该限制所约束的产品[39]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最终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规制,则依赖于其形成的具体的限制效果。而如果对于建议零售价采用较为严格的规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强度的作用。例如,日本国内6大轮胎制造商从1996年4月开始全面废止对轮胎的建议零售价,全面放开该商品的价格。研究者发现,价格放开后,1996年轮胎销售量较前年增加了8.8%,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的4 748万条。而这正是轮胎零售价格放开后,价格竞争激烈进而导致价格下降从而促使销售量上升的结果。[40]这不失为将建议零售价视为转售价格维持,进而通过对其禁止而实现更充分竞争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