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

  

  五、结论


  

  综上,正是基于婚姻家庭生活共同体的性质和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之特殊需要,基于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念,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这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我国现实社会的基本国情,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正义这一私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和实现其养老育幼的基本职能。因此,这是科学的、合理的。正是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分析,故本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


  

  本人建议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指明只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按份共有的除外。”


【作者简介】
陈苇,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63页。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吴洪、赵翼韬:《现行夫妻财产制应当重构》,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马忆南:《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43、44页;王歌雅:《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100页。
陈苇、曹贤信:《论婚内夫妻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及职业机会利益损失的补偿之道——与学历文凭及职业资格证书之“无形财产分割说”商榷》,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30—34页。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第43—49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第43—49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