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
陈苇
【摘要】根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这既不符合我国现行《
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
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赠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归属
【全文】
在我国,为适应调整新时期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下,本人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有关“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的规定予以评析,对其提出本人的修改建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应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本人认为,此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应当对其进行适当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