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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丛林引发的反公地悲剧及对专利政策的思考

  

  产品。这就是说,一旦围绕在该产品上的知识产权形成了专利丛林,要想有效地开发该产品,就必须要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和专利使用费,除非该丛林是由一个权利人设置的。只要这种专利丛林不是由一个权利人设置的,要想把被专利丛林支解的权利重新整合为可以使用的统一权利往往是一个极其艰难而又缓慢的过程。在这期间,一是有价值的资源将始终处于无法充分利用的闲置状态,二是作为管制者的政府和不同的权利拥有者,将会因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在整合过程中争论不休并可能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对于第二种情形,我们知道,科技创新是一个累积的过程,一项后续创新往往必须同时利用前面多种基础研究创新的成果。因此,加强对上游基础研究创新专利成果的保护,在提高对上游创新者激励的同时,可能会降低对下游开发者的激励。如果上游基础创新的专利成果形成了专利丛林,新产品的下游开发者就必须得到所有上游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下游开发者的积极性将会因此而大打折扣甚至放弃开发,从而造成对上游专利创新成果利用不足和基础研究被闲置的反公地悲剧,这也是很多国家专利转化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进一步分析专利丛林是如何引发反公地悲剧的,下面本文利用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杨(Yong J. Yoon)于2000年在《对称的悲剧:公地与反公地》一文中运用的线性价格模型对第二种情形引发的反公地悲剧进行分析。


  

  假设下游开发者在进行产品研发时需要得到上游专利权人A、B的许可,专利许可费按下游开发者研发后生产的单位产品数量计收,其中,A的单位产品专利许可费为PA,B为PB。这样,下游开发者总共需要支付的单位产品的专利许可费P=PA+PB。此时,A、B专利总的需求量由下游开发者生产的产品数量Q决定,并用反需求函数表示为:P=a-bQ。由于A、B都不能通过控制产品数量而只能通过定价来最大化自己的专利租金收入,所以,对于A有:


  

  MaxPAQ=PA(a-PA-PB)/b


  

  对Q求PA的一阶导数,得:PA=a/2-PB/2(1)


  

  对于B,同理有:PB=a/2-PA/2(2)


  

  联立(1)(2)解得:PA=PB=a/3


  

  下游开发者的单位产品专利使用费为:P=PA+PB=2a/3


  

  A、B专利总的需求量为:Q=a/3b=(a/b)/3


  

  专利的总收入为:TR=PQ=(2/9)(a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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