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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规则》之下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7.犯罪记录的隐性化以及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的糊涂一时犯下罪行,但这个包袱如果伴随他以后的一生,将不利于他们在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为此,对于刑满释放后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彻底改过自新的,应将其前科消灭,使其丢掉包袱,重新做人。为防止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遭到社会的歧视,对于他们的犯罪信息、事实,监禁机构必须保密。《东京规则》第19条规定:“所有报告包括法律记录、医疗记录和纪律程序记录以及与待遇的形式、内容和细节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均应放人保密的个人档案内,该档案应不时补充新的材料,非特许人员不得查阅,其分类编号应使人一目了然。在可能情况下,每个少年均应有权对本人档案中所载任何事实或意见提出异议,以便纠正那些不确切、无根据或不公正的陈述。为了行使这一权利,应订立程序,允许根据请求由适当的第三者查阅这种档案。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三、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监狱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缺乏关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监禁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服刑人员的主要权利有:


  

  1.分别关押的权利。《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我国关押未成年犯的监管机构为未成年犯管教所,通常又被简称为“少管所”。


  

  2.获得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权利。少管所的监禁条件必须好过一般的监狱,根据2002年12月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监狱建设标准》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关押未成年犯的监舍关押人数不应超过12人。而且少管所最好建立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在饮食方面,也必须满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发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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