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服刑人员之本性考虑
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少年服刑人员都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过程中,生理、心理、智力等方面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犯罪行为是基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因此,世界各国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宗旨均对其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与措施,以便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正如德国的少年法学家彼得斯所说的那样,“少年犯罪问题,并非在于追究少年以往所作所为,而为对待反应。乃在于探求何种措施,可帮助少年,克服其困难,循其要求,使其于社会上毫无障碍地完成其企求生活之目的。引导之方略,应排除‘社会之谴责’、‘社会地位之低贱’以及‘社会地位之微细’,以教育思想代替刑罚之概念”{2}。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主体的年龄越小,其主观能动性就越小,接受客观影响的能动性就越大,可塑性就越强。反之,随着主体的年龄增长,发展成型而且趋于稳定,可塑性就越弱。监禁机构必须结合未成年服刑人员的身体、心理特征,探索符合其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这也是教育刑理念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所在。
(三)“儿童观”的转变及儿童权利保护的需要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在我国,儿童通常是指18岁以下而且年龄偏低的少年。在整个封建社会,儿童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被当做“小大人”看待,儿童天生就是用来被家长训斥、教育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教育学、人权学的研究形成了新型的人权观。儿童的本体性是新型、科学的儿童观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它包含以下内容:儿童是人,具有人的尊严以及其他一切基本权利;儿童是一个全方位不断发展的人,他具有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些权利;儿童期不只是为成人期做准备,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儿童有其内在的生动的精神生活,成人应该尊重和珍视这种精神生活,儿童还具有形之于外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成人应当注意理解和参与儿童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不应将成人文化无条件地强加给儿童;每位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儿童的发展,而且还在于儿童的欢乐幸福{3}。儿童观、刑罚观的转变以及人权运动的发展,儿童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人权活动最引人瞩目的重要内容。这一发展成果必然影响到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之保护。
二、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待遇规定
(一)西方主要国家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权利规定
一般认为,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是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标志。随后,关于未成年犯罪的专门的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程序在各国逐步建立并完善。本着教育、感化的原则,未成年服刑人员除了享有一般成年服刑人员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之外,各国的立法还针对他们的特殊情况,规定了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60%被处以缓刑,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在缓刑官的监督之下,附带条件地生活在社区里。缓刑的执行方式很灵活,包括:社区服务、参加学校学习、不和违法未成年同伙来往、不使用枪支和武器、不吸毒、不酗酒、住在家中、听从父母安排、住寄宿家庭等。对于需要关押的未成年犯,《美国青少年教养法》补充规定,“任何被判定监禁的未成年人,均不可拘留在经常接触判决有罪或正处于因刑事诉讼审理候审被关押、拘留的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所内”{4}。此外,美国对于青少年犯罪设立了专门的矫正训练学校,他们首先对未成年犯进行观察和诊断,测试未成年犯的精神状况、心理、智力、情感,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和处置。矫正学校的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严格监督,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再教育来发展他们的能力;安全警戒。训练学校的主要活动包括: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文体活动;宗教教育;志愿者工作参与活动;释放前准备{5}。日本有专门的《少年法》和少年监狱。根据日本《少年法》第56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执行监禁时,应与成年服刑人员分开。第58条规定了未成年服刑人员较为宽松的假释条件:凡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超过7年就可以假释,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服刑超过3年可以假释。德国以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将未成年犯的刑罚分为惩罚性的处置措施以及非惩罚性的处置措施。惩罚性的处置措施即是由少年监狱执行监禁刑。根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的监禁刑在6个月以上,最高不超过10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其表现可以随时假释。德国的“污点取消”制度也很可取,法官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满两年之后,在考察家长、学校的意见认为未成年人已经完全改邪归正后,可以取消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纪录。俄罗斯对未成年犯执行监禁的机构叫做劳动教养营,劳动教养营的条件和待遇好过关押成年服刑人员的监狱。对于未成年犯的关押,俄罗斯根据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分类关押,防止“交叉感染”。《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也规定了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前科消灭制度,鼓励未成年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更快地融入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