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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规则》之下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二)国际法律对于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的保护—以《东京规则》为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都有规定儿童或青少年的各项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但直接、专门的规定未成年服刑人员在监禁过程中的权利与待遇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主要是:《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 。1985年在意大利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于1985年11月29日经第四十届联合国大会批准,我国政府亦参加、批准了这一规则。《北京规则》是超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共同准则,其目的在于建立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最低要求规范,并且借此对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进行指导。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处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是一部国际性少年司法的法律文件。《利雅得准则》着重于如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1990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要求在司法运作的各个阶段,将少年与成年人区分开来。《东京规则》详细、系统地规定了被监禁的少年的各项权利与待遇,正如公约第3条的规定所说,本《规则》旨在制订出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为联合国所接受保护以各种形式被剥夺自由少年的最低限度标准,目的在于避免一切拘留形式的有害影响,并促进社会融合。以《东京规则》为核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对监禁中的未成年人规定的权利与待遇主要有:


  

  1.尽量地降低监禁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带来的危害。监禁是在穷尽其他所有的知性方法后万不得已采取的手段。即便是监禁,也要尽量地降低监禁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带来的危害。


  

  2.监禁的时间应当尽可能短,而且鼓励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假释、减刑或其他形式的监外执行。《北京规则》第19条规定,把少年投人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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