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规则》之下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杨帆
【摘要】未成年服刑人员是服刑人员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国家之父”的理念以及“儿童观”的转变,对于未成年服刑人员,必须建立不同于一般服刑人员的特别权利体系。《东京规则》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但现实的因素也是我们在建立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保障体系时必须认真思考的因素。
【关键词】《东京规则》;未成年;权利体系
【全文】
虽然我们没有翅膀,但不能放弃飞翔的梦想。—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服刑人员对权利的呼唤
未成年服刑人员又称少年犯,是指年满14岁不满18岁,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被关押的青少年。人类社会进人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比率高达83%,1997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未成年人犯罪占我国刑事犯罪的10%左右。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关乎下一代的健康以及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监管机构必须针对未成年服刑人员之特殊性,以促进未成年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宗旨,以教育改造为原则,以权利保障为手段,挽救每一个失足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少年司法福利是多年来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显然,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在监禁中的特殊权利也是少年司法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改造之特殊性
(一)“国家之父”理念
未成年服刑人员首先是一个“孩子”,然后才是一个“罪犯”。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或者懵懂无知而犯下罪行,但实际上社会、国家、家庭对其犯罪的发生也负有很大一部分责任。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后果的发生,社会、国家、家庭都必须检讨自己的责任。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国家之父”监护权理念认为,国家应该代替父母行使对于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其进行监管和保护。未成年服刑人员本身是社会的受害者,如果他们可能会进行更加危险的行为或者进一步实施犯罪时,国家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采取专门的措施对他们的错误行为进行控制或补救,而不是简单地适用过于严厉的惩罚措施。因为,对于孩子们来说,“发现他们的某种行为是有罪的,例如夜盗或盗窃没有意义,因为这除了给孩子贴上夜盗犯和盗窃犯的标签之外,没有对他们带来任何好处”{1}。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的反应是采取治疗性的、保护性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必须是有针对性的、个别的、有计划的,他们不能像成年犯一样受到惩罚,而是应该受到温和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