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关系理论来看,全球经济规制的私人化和全球环境私人规制的兴起对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最强有力的挑战。传统国际关系理论都预设国家是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行为体,认为非政府组织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现实主义和国家间建构主义),或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只能通过影响和改变国家的政策偏好、身份认同和利益计算(新自由制度主义)而间接参与国际环境法和全球环境治理机制。自由主义虽然预设私人和社会群体是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行为体,但也只是在双层博弈的意义上强调私人通过国内政治结构和跨国互动过程影响和改变国家偏好,从而间接参与国际环境法和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全球治理理论有助于解释全球环境私人规制的兴起及其有效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中,各国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行为越来越溢出一国边界,具有跨国负外部性。传统民族国家及其国家间机制虽然仍是全球环境治理的主要权威和权力机制,但各国政府却经常不愿或者不能实施有效的国际环境规制,或者政府环境规制无法对于新出现的环境问题作出及时反映,或者政府制定实施的环境规制标准和要求往往过低,因此,越来越不足以有效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于是,随着全球治理的权威和权力越来越多元化和分散化,非政府组织开始作为自主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登上全球治理的舞台。全球私人环境规制尽管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但却有着事实上的效果。这是因为,非政府组织具有环境规制的道德合法性、庞大的成员网络和强大的动员力。如果商业企业不考虑、不加入或者不履行全球环境私人规制原则、规范和 标准,或者不自己制定和实施私人环境治理机制,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事实曝光、道德谴责、媒体宣传、舆论呼吁,可以组织和动员消费者发起抗议抵制运动,使得商业企业在消费者和社区形象受损,从而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产销受挫,在产业和市场供应链交易中受到排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受到不利影响,在高端劳动力市场上人才竞争受到不利影响,{23}甚至在商业保险和政府采购等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在企业竞争中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商业企业也可能担心,如果不加入全球环境私人规制体系,那么,可能会面临国家政府或者国际制度制定实施更具强制性、更具明确性和更多授权第三方强制实施的高度“法律化”{24}规制的威胁。在此,就消费者、投资者和劳动者而言,观念建构的影响更大,而就商业企业而言,声誉压力和利益考量的因素更大,但也不排除观念建构的影响。在全球环境私人规制中,非政府组织实际上有效利用了市场权力杠杆影响和改变商业企业的偏好、观念、身份认同和利益计算。{25}
在个案实证层面,对环境负责任的经济体联盟(CERES)及其开发的全球报告倡议计划(GRI)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在1989年,一些环境、投资者和教会组织发起设立了CERES,为公司行为体制定了10项环境行为守则,要求公司减少污染,节约利用并保护不可更新资源,使用环境安全和可持续的能源,将环境关注作为任命董事会成员的考虑因素。随后,十多个环境非政府组织联盟公布了CERES原则,说服国内和国际公司签署并承诺遵守该原则。该原则取得了很大成功。通用汽车等许多财富500强大公司都签署并承诺遵守该原则。这主要是因为该原则为环境主义者表扬或批评公司行为,为股东施压公司达到环境绩效,为投资者评价社会负责任投资,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择业公司,提供了可测度的环境可持续绩效评价标准,作为可以为非政府组织操控的经济权力杠杆,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迫使公司建立问责治理机制,影响公司行为。{26}另外一个比较成功的实例是森林管理委员会(FSC)的全球可持续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FSC于1993年正式成立,是一个由一些木材使用者、贸易商、环境和人权组织代表等组成的多方利害相关者非政府组织,负责开发实施可供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森林开发经营者采纳了该原则与标准,而且已经越来越多地促使森林开发经营者采取了可持续森林开发经营行为,这在森林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成效尤为突出,该原则与标准还激发了其他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的学习、适应和竞争。{27}FSC之所以能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有其实际效果并且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功,主要还是因为森林所有者和开发经营企业需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市场出口,或者属于大企业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从而会因为非政府组织曝光而遭遇声誉损失和市场风险,此外,也包括森林认证运动促进了可持续森林价值被越来越广泛地接受等因素。{28}因此,FSC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之所以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能够取得成效,主要是因为市场权力杠杆作用之下偏好、观念和利益变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