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关系理论来看,自由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同样可以解释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环境法和全球环境治理经验绩效的因果关系。在国内法层面,非政府组织可以积极地帮助政府提供环境保护知识和培训,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提供服从环境协定的能力建设援助,提供环境法律与政策实施情况的信息,参与环境协定国内法实施的信息准入和决策过程,也可以消极地曝光和起诉政府和企业违反环境法律与政策的行为,从而影响和改变国内民众和政府的环境保护偏好,这有助于增强环境协定的国内实施。在国际法层面,单纯的国家间遵约机制往往效果不佳。这是因为,环境协定本身往往不利于各国政府和企业的短期利益,各国更乐见其他国家政府和企业遵守环境协定义务和目标,而其自身却没有很强的激励遵守环境协定义务和目标,因此,在国家间环境遵约报告机制下,缔约国时有不及时提交履约报告,提交虚假履约报告,甚至不提交履约报告,这使得环境履约的优质信息无法有效获得。同时,环境损害有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有时无法被受损害的当事人所容易感受到,有时很难建立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使得切身受到损害进而具有最强激励提供信息的环境受害人有时也难以提供具体的环境损害信息。环境履约主要发生在各国层面,环境损害也主要是各国企业的行为,这导致了环境遵约的信息具有分散性和不对称性的特点,从而环境协定的秘书处也难以获得环境履约的有效信息。非政府组织本身也是分散在世界各国的私人机构,大的非政府组织成员数量众多,其工作人员分散在世界各地,而且还具有很强的专门知识和资金实力,专门监督各国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因此,往往更容易获得有关环境协定遵守和违反情况的信息。同时,非政府组织本身也要考虑自身的业绩和声誉,也要争取和竞争公益捐助市场的资本,因此,非政府组织有激励获取环境履约信息、曝光环境违约事件以及与环境协定秘书处合作促进环境履约。{16}反之,作为国际制度,环境协定及其秘书处赋予了非政府组织以合法性(正当性),为非政府组织批评和反对国内政府的环境违约行为提供了政治杠杆,环境协定秘书处收集和公布的国家履约报告为非政府组织批评和敦促国内政府切实履行环境协定提供了信息支援,从而便利了非政府组织监督国内政府履行环境协定。{17}
三、非政府组织独立从事国际环境私人规制治理的IL - IR实证分析
非政府组织不仅通过国内和跨国政策过程型塑国家偏好和影响国家行为,间接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而且进一步超越国家,在国家之外,独立制定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并实施全球私人规制,促使企业自身制定自我治理的环境规制机制,直接影响个人、商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群体,独立型塑世界公共政治和文明生活。{18}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私人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独立或者合作制定实施的全球私人原则、规范、规则、标准、机制等已经开始大量兴起。{19}全球私人环境规制体现在从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融资、消费等国内和国际投资、贸易和金融等各个领域。这使得开采者、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投资者、贷款者等都被纳入了全球环境私人规制的框架。目前,大约有300多个私人制定实施的企业行为守则,在管理着主要的全球经济部门,包括能源、矿产与开发、森林、化学、纺织、制衣、制鞋、运动物品、项目融资、咖啡和可可生产,乃至电子产品。{20}全球环境私人规制往往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循的环境保护一般原则、产品标准、报告标准、认证程序、标签机制乃至民间规制本身的制定和修订程序。例如,公私混合型非政府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开发和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14000系列,为有意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任何组织提供了自愿性质的国际环境标准,尤其是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已被广泛用于第三方环境认证。ISO于2010年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其中第 6. 5节规定了环境社会责任的原则(例如环境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风险管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考虑因素,规定了污染防止、资源可持续利用、气候变化减排和适应、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地恢复等环境问题领域应该采取的行动和期待。{21}ISO强调,IS026000本身只是自愿采纳该指南的任何组织自身公共政策活动的一部分,ISO不建议将其作为认证标准,也不建议将其作为规制标准或者契约标准使用。各国主要商业银行发起通过的赤道原则包含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标准、环境披露和环境评估等自愿性原则和标准。这些全球私人规制的原则、规范、规则、标准和实施机制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不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民间法,{22}但却具有不同程度的、有时甚至是很强的社会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