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环境治理
——一个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视角
王彦志
【摘要】在全球环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提供了专门知识、谈判信息、履约信息、政治压力和声誉压力,帮助克服了政府、企业和国际制度的激励不足和信息不对称,影响和改变了环境领域的国家偏好、观念认知、身份认同和利益计算,促进了国际环境法律与承诺的达成,改善了国际环境法律与承诺的履行。非政府组织利用竞争者、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供应链等市场权力杠杆和国内制度、国际制度的政治权力杠杆,影响和改变了环境领域的企业偏好、观念认知、身份认同和利益计算,帮助克服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激励不足和消费者等利害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了全球环境私人规制的有效性。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全球环境治理;国际环境法律机制;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全球私人规制
【全文】
国际环境法兴起较晚,但变动活跃,发展迅速,体系宏大,且条约密集,软法丛生,晚近司法裁判快速成长。{1}在环境领域国际法、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的兴起、发展、生成和实施方面,非政府组织具有重要地位。非政府组织既间接从属地参与国家间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也直接独立地从事全球环境私人规制。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生成的IL - IR实证分析
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并推动了现代国际环境法诞生和发展演进。非政府组织(尤其美国非政府组织)施压促成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2}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人类环境会议,表达了具有共同价值、知识和利益的环境选民(constituencies)诉求。自此以后,非政府组织数量不断增多,参与越来越广泛,影响越来越普遍。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被认可参与了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3} 3200多个非政府组织被认可参与了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4}在国际环境法诸领域,非政府组织实实在在地参与和影响了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的议题设定和条约谈判。它们游说政府关注环境保护,施压推动环境谈判,参与环境谈判,提供专业知识,提供谈判信息,出席正式会议,提交口头或者书面文件,游说各国代表,举行非政府组织平行论坛,为小国参与环境谈判提供资金支持和立场设定,有时甚至为环境谈判提供决议草案或者条约草案文本。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广泛影响了国际环境谈判的过程(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东京议定书》谈判等),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国际环境谈判的结果(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5}
从实证国际法学来看,尽管非政府组织是否享有正式的国际法主体(subject)人格(legalpersonality)仍然存有争议,但是,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行为体(actor)广泛参与包括国际环境法在内国际法诸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过程,却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框架下,ECOSOC基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规定,分别于1950年、1968年和1996年通过并审议更新了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商安排决议,非政府组织据此可以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框架下的环境会议决策和立法谈判过程。1973年《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第11条第7款规定,“凡属于如下各类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的机构或组织,经通知秘书处愿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者,应接受其参加会议,除非三分之一或以上成员国反对:(1)政府或非政府的国际机构或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组织;(2)为此目的被所在国批准而设立的各国非政府机构或组织。一经认可,观察员即应(shall)有权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自此以后,现代多边环境协定一般都规定,任何机构或者组织,无论国内的或者国际的,也无论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如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则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否则即可(may)被允许参加会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