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认定犯罪的三类思维形式,从具体内容到逻辑形式都是提纲式的,远没有司法实践具体和繁杂,有些内容和形式尚欠推敲,还须作进一步的考究。如果能够结合具体的案例详加考察,那么这些思维形式将会易于理解得多。
(五)认定犯罪常用的思维方法
研究和揭示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目的在于正确地认定犯罪。正确地认定犯罪,关键在于思维方法得当。人类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创立了许多科学的思维方法,如假设方法、数学方法、理想化方法、功能模拟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科学逻辑方法等等。其中有些方法如系统方法与科学逻辑方法中的抽象和概括、分析和综合、归纳与演绎及比较等思维方法特别适合于认定犯罪的思维活动。正确认定犯罪,必须懂得并且能够熟练地运用这些思维方法。
(1)抽象与概括
我们知道,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学科学概念基础之上的,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科学概念对于正确地认定犯罪十分重要。怎样才能正确地把握这些科学概念呢?正确地把握这些科学概念,除了认真学习法学科学理论和懂得这些概念是在长期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道理之外,还必须熟知形成这些科学概念的思维方法—抽象和概括。
抽象和概括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将感性认识上升理性认识,形成科学概念时常用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种重要思维方法。抽象就是特别地抽取事物的某个属性或方面,撇开事物的其他属性或方面,在思想上把抽取分离出来的属性或方面,看作是既独立于共他属性或方面,又独立于客体的一种东西,从而形成反映事物某一属性或方面概念的思维方法。概括就是抽象出来的事物属性,加以总结,形成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再运用这些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的思维方法。抽象和概括是辩证统一的,抽象是概括的前提,概括是抽象的结果,概括必须建立在抽象的基础之上,抽象必须经过概括才能更好地识识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性4。
举例来说,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认识,开始的时候总是从证据的某个属性或方面,如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等来考察其特征,运用的是抽象的思维方法;后来这个抽象的过程重复多了,人们进行认真的总结之后,便形成了反映证据个别特征的一系列概念,如证据的客观性、证明性、合法性等,最终形成了反映证据本质特征的证据概念—证据是依法收集和认定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这一概括的过程,运用是概括的思维方法。有了这个概括出来的科学证据概念,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就可以判断具体案件的具体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了。
尽管包括证据在内的一系列与认定犯罪有关的概念,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实践中早已基本形成,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没有必要在每次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中都去重复形成这些概念的思维过程,但是,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概念,学习和懂得形成这些概念的思维方法—抽象和概括还是很有必要的。
(2)分析与综合
分析与综合人类认识事物常用的密不可分的两种思维方法。认定犯罪离不开对案性和法律规定的分析与综合。分析是把认识对象在思维中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和特性,同时又把这些分解出来的每一个部分、方面和特性作为认识对象的一个要素,从它与认识对象的联系中,以及从它与其他要素的联系中具体地认识这一要素;综合是把经过分析的认识对象的诸要素,在思维中,按照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对认识对象的整体性认识;分析和综合是两种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思维方法,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完成,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是个完整的科学方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