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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如何认定犯罪的?

我们是如何认定犯罪的?


杨道源


【关键词】认定;犯罪
【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一起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是一些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须根据这些材料和证据以及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认定,然后提出撤案、起诉或者判处刑罚的意见。这里面有一个始于接触案件材料和证据以及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终于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思维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这一思维过程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是个极其复杂的思维过程,必须运用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归纳与演绎等多种逻辑方法,作出一系列的判断,进行一系列的推理,具有许许多多的环节,整个思维过程环环相扣,逻辑十分严谨。研究和揭示这一思维过程,须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这些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过程、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形式、认定犯罪的常用思维方法等。无庸赘言,研究和揭示这一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无论对认定犯罪的司法实践,还是对刑法学上的定罪理论研究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一)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


  

  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得以发生和存在,取决于两个物质前提的存在,即思维主体和思维对象的存在。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对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进行思考并以一定的逻辑形式加以反映,就形成了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研究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首先得研究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和思维对象。我们先行考察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然后考察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


  

  什么是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简单地说: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就是进行认定犯罪思维活动的人。具体地说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首先必须是能思者,是能够进行独立思考的人或其组成的机构;其次能思者主观上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意图、目的或职责;再次,能思者必须接触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材料和证据以及有关刑事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能思者接触了某一刑事案件的材料和证据以及有关刑事法律规定,试图确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经过一定的思维过程最终确认了,那么这一能思者就是这一刑事案件的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


  

  人们可以从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并总结出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因而,毫无疑问地,司法人员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但司法人员不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思维主体。由司法人员组织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是一类特殊的能思者,负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可以通过司法人员接触案件材料和证据以及刑事法律规定。这些司法机关也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此外,任何一个接触了有关刑事案件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并试图确认行为人是否有罪的能够进行独立思考的非司法人员也可以进行认定犯罪的思维,同样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旁听法庭审理的公民等等。一句话,司法人员及其司法机关以及非司法人员都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


  

  参与认定犯罪的司法机关是认定犯罪的特殊思维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司法机关是由若干司法人员组成的;其二,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有赖于有关司法人员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是通过一个或若干个司法人员进行认定犯罪的思维来实现的;其三,司法机关既是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也是司法权的权力主体,它对犯罪的认定具有法律意义,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检察机关的有罪认定会引起审判程序;审判机关有罪认定会成为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基础。这些特点是个体司法人员和非司法人员作为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所不具备的。由于这个缘由,在刑法学的定罪理论上,司法机关被认为是定罪的唯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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