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系列是关于刑事证据的判断,具体包括:
1、证据本身是否属实;
2、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判断。
第二个系列是关于刑事法律的判断,具体包括:
1、刑法禁止什么行为;
2、刑法规定某罪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3、每条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是怎么样的;
4、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实施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构成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等判断。
第三个系列是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具体包括: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案件事实是否为犯罪事实;
4、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5、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
6、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7、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8、行为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等判断。
上述判断从其逻辑形式看既有简单判断,也有复杂判断;既有性质判断,也有关系判断;既有联言判断,也有选言、假言判断,还可能出现负判断;既有模态判断,也有非模态判断。正确地进行这些判断,除了有真实的前提外,还必须运用正确的判断的形式。
(3)认定犯罪所涉及的基本推理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思维主体须对刑事证据、案件事实、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系列的判断。这些判断是怎么作出来的呢?是根据已知为真的判断或有关法律规定,借助于一定的推理形式推断出来的。这个推断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推理。认定犯罪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推理代表着认定犯罪的第三类思维形式。
认定犯罪所涉及的推理从内容上来说主要包括:
1、从每个具体证据的来源和特点推断其自身是否真实可靠;
2、从每个证据自身及其与其它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推断其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案件相关联;
3、从全案证据推断案件事实;
4、根据刑法和案件事实推断行为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及其涉嫌的罪名;
5、根据涉嫌罪名的法定犯罪构成推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为犯罪事实;
6、根据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推断证据其否充分;
7、根据为证据所证实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及推断行为人犯有何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犯罪所涉及的推理,逻辑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归纳推理,也有演泽推理。一般地从证据到案件事实,常常要用到归纳推理。通过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运用科学归纳法根据与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全面的案件事实。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到罪与非罪必须用到演绎推理。如根据法定犯罪构成和案件事实推断行为人是否有罪的判断就是个典型的三段论。法定犯罪构成是其推理的大前提,可以概括地表达为“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时间和地点、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并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犯某罪”;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犯罪事实是其推理的小前提,可以概括为“某人在某时某地实施某行为造成后果是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时间和地点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并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的情形之一与否;”“行为人是否有罪”是根据这两个前提推断出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