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法律规定
刑事法律规定,系指正在施行的有效的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中刑法既包括刑法典,也包括附属刑法,在实行判例制的国家,还包括个案判例。在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中,思维主体对刑事法律规定的思考,主要表现在法条的选择性适用之中。比如,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就需选择适用刑诉法有关证据的法条规定,以确认证据的有效性;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时,就需选择适用刑法有关法条规定,以确定案件的性质。法条的选择适用是以对法条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为基础的。这种对法条的理解过程就是刑事法律规定作为认定犯罪思维客体而被认定犯罪思维主体所思考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理解过程,是建立在专业学习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以解释刑法和刑诉法为主要内容的刑法学和刑诉法学,这种理解过程将是极其艰难的。但不管怎么说,在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中,刑事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标准,毫无疑问地是一类特别重要的思维客体,思维主体必须通过学习和思考来具体把所握这一客体,把握这种标准性的东西。
总而言之,刑事证据、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是认定犯罪的三类基本思维对象,每类对象都有着其自身的基本特性。必须注意的是,对每个刑事案件来说,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是具体的,不会如此抽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握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司法实践比理论研究要感性得多,看起来要容易得多。但从理论上把握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从理论上把握了,才能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把握。
(三)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过程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就是认定犯罪的思维主体对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进行思考并以一定的逻辑形式加以反映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但其内在的逻辑过程是一致的,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比如,在侦查阶段,这个过程表现为收集确认证据,并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认定罪与非罪,从而决定移送审查起诉与否;而在审判阶段,这个过程则表现为通过法庭调查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然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它们的表现形式各异,但其内在的逻辑过程却是相互一致的,都是先从刑事证据到案件事实,再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到罪与非罪。我们把这种在每个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中都存在的内在逻辑过程抽象出来,便可以得到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过程。
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进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一般来说来,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过程,与人类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基本认识秩序是一致的,遵循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思维具体的基本认识规律,大致可以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到联系的六个阶段,具体是:
(1)证据的审查判断阶段
认定犯罪首先必须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各个具体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及其所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内容是否属实,目的是去伪存真,确立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审查判断证据先得从每个证据的来源和特点推断其自身是否真实可靠,再就是从每个证据自身及其与其它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推断其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明力。这是认定犯罪的第一个思维环节。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从诉讼形式上看,都是接触、提出案件事实在先,审查确立证据在后。然而,在司法人员认定犯罪的真正思维过程中,或者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看,在先的应该是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据确定了,才有可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案件事实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证据的审查判断十分重要,一旦出了疏漏,据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准确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难以正确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