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一个以说理为己任的法院必须具备一定的结构保障。首先,法院必须在人事和财政上具备独立地位。虽然现行宪法规定法院主要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大任免,但是对普通法官应当采用准终身制,只有在经由正当司法程序证明其贪赃枉法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罢免。法院年度经费由法院院长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由最高法院综合各级各地财政预算向全国人大提出申请,经其审批通过后直接下拨各法院。在当前法院财政受制于地方行政的大格局下,法院不仅不敢得罪地方“一把手”,而且也不敢得罪主要职权部门,一个财政局就足以对法院“晓以利害”。如此则何来司法公正?
其次,法官在级别和待遇上一律平等,废除“院长负责制”、法院内部的“三六九等”及一切压抑法官人格成长的行政管制。司法判决实行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签字即判决生效并对判决负责。对于刚进法院、经验不足的司法人员,可以建立实习法官或助理法官制度,随同正式法官判案,但是在实习期内不得独立作为主审法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暂时维持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作为法官之间的交流平台;会上由主审法官陈述案情和判决思路,委员们提出参考意见,但是最终必须由主审法官自己做出决定并对其负责,院长或审判委员会不得越俎代庖。
再次,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受理个案上诉而非下达抽象“解释”统一全国判决。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践偏离了司法的本来职能,不仅有僭越立法权之嫌,而且也强化了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色彩,免除了最高法院自己的说理义务。总之,司法改革必须确立法官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大原则,法官交流的适当方式是理性说服而不是行政命令,否则就不可能让法院成为一个说理的地方。
最后,司法审判在原则上一律公开,不仅所有当事人享有完全的举证权利和责任,而且法官享有彻底的言论自由,持少数意见的法官有公开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府信息公开首先意味着判决书公开,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所有判决都应当自行向社会公开,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判决只要有任何公民申请就应该公开。对于合议庭判决,审判公开还意味着公开法院内部的不同意见。这样不仅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而且会对判决的多数意见产生竞争压力,进而有利于提高多数意见本身的说理质量。就和自由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一样,判决公开带来的监督与竞争压力也是提高判决质量的有效乃至惟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