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理性残缺的社会,制度必然发生断裂式发展,或长时间停滞不前,或在社会矛盾积压到临界点后骤然爆发,旧制度的恶习连同其成就一夜之间被扫地出门,新制度在一张白纸上重新开始。从传统中国的专制—起义循环到近代改良—革命窠臼,我们的法律制度犹如我们的文字和大楼,拆了建、建了拆,不仅产生了极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也对社会机体造成巨大杀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只是停留于纸面的规定,并没有经由司法适用而落实于社会并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发生直接关系。一个威权国家本已很难产生对多数百姓有利的良法,即便制定出来也只能博得少数学者一阵欢呼,而并不能产生实际效果;既然良法得不到施行,即便废除也没人真正在乎。这样的国家之所以容易发生革命,是因为老百姓既看不到现行制度给自己带来的任何好处,也感受不到革命对自己的直接威胁。在这样的社会,老百姓永远会感觉“宪法很遥远”、“法律不管用”,遇到纠纷宁可求青天、找关系,也不会斤斤计较法律上那点不管用的道理。最后,法学不再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而成了业余文学家发挥想象的玩物。
在我看来,中国司法的使命不只是实现维护社会正义、遏制公权滥用的结果,而更在于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为中国社会带来现实理性与制度变革的连续性。我一直认为,法治是一个理性对话的过程。在立法阶段,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者就已经对哪一种方案最有利于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对话,而立法只不过是法治的起点,法律只有在落实之后才获得自己的生命。在各级人大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立法未必经过仔细斟酌权衡的情况下,司法对立法理性的个案诠释就显得尤其重要。刑法第199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的死刑罪,但是吴英案是否能适用死刑,却需要回答一系列问题:什么构成“集资诈骗”?如何区别“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1997年刑法规定此类集资诈骗死刑是出于什么立法考量?今天是否仍然适用?按什么标准决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何权衡法律的威慑力和对罪犯生命的尊重?对于所有这些问题,刑法条文一概保持沉默,因而统统需要司法通过个案将第199条的立法精神挖掘出来。如果判决书里只有事实—条文—结论“三点式”或生搬硬套某个“司法解释”,那么注定是一篇不及格的“八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