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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塑造民族理性

  

  在制度上,一个长期建立在自上而下、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威权统治是和社会理性格格不入的,因为在一个权力决定一切的社会,说理根本不管用。要想在这样的社会中胜出,最终当然要靠权力的青睐;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人情、关系、出身、财富、名望乃至个人资质或成就都可以是有用的,惟独说理没用,也不会有人真正把理当回事。当然,许多重大论辩仍然会以说理的形式表现出来,但理性只是为赤裸裸的权力披上了一件漂亮外衣而已。朝廷重臣们可以为是否准许私营盐业或进口鸦片吹得洋洋大洒、争得面红耳赤,但最后还是皇帝拍板,而一位明智的最高统治者首先会考虑哪种立场最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统治,而不是最有利于社会。当然,皇位稳固可以和公共利益很相关;一项不理智的政策惹得天怒人怨,对执政者自己也没好处,但是两者显然不能划等号。这样,朝中哪种意见占上风,往往取决于特定大臣的地位、君臣关系的亲疏等和意见合理性本身不直接相关的因素,就和百姓上访官员,结果并不取决于上访本身是否有理,而在于上访人是否能找到打通关节的门道。在一个自上而下的体制内,官员只听上司的命令,而用不着倾听百姓的说理;百姓也不会纠结于无用的说理,而是会挖空心思托人情、找关系或诉诸更高的权力干预。长此以往,中国社会就成了一个权力社会、人情社会、腐败社会、感性社会,但偏偏不是一个说理的社会。


  

  近代革命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中国社会的不讲理倾向,因为革命恰恰是在不能理性说服旧统治者自行改良的情况下爆发的一场暴力运动,目的是用更强大的暴力摧毁旧的国家机器,而这个目的显然是不可能通过温文尔雅、“请客吃饭”所能达到的。在革命和反革命之间不断升级的暴力互动面前,说理显得迂腐可笑。由此建立起来的新体制往往比旧体制更为集权,因而也更容不下说理;即便革命者当初承诺过日后放权,掌权后马上成为新的既得利益者,也很难放下集权的架子,国民党的无限期“训政”就是一例。一旦完全脱离了理性的羁绊,高度集中的权力就像脱缰野马,横行无忌。当然,一个革命社会可以排除一切干扰高速“发展”,但是究竟为谁“发展”?这个问题革命本身无法回答。不幸的是,革命社会误入歧途的风险极高,而一旦驰入错误的轨道,这辆由权力驱动的高速列车是很难停下来的。


  

  和传统儒家的精英话语体系相比,革命话语也显得更加绝对、直白、专断、天然正确,充斥着不容质疑的祈使语气。如果说儒家断案常以诗情画意代替缜密推理,那么专政的“刀把子”必然直截了当地复述最高权力的命令;《马氏文通》以拉丁语法改造了诗意过浓的中文,却不能将中文表达变得像英语那样严谨、平和与宽容。改革三十年来,革命话语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司法判决的意识形态成分减少、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绝大多数司法文书只是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新八股代替了“党八股”,基本上都坐了从事实陈述和法律罗列跳到结论的“直通车”,几乎没有分析、推理、诠释的成分,以至上下数千年来,我们竟没有一篇经得起历史推敲、值得法律人骄傲的司法判决。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理性残缺的一个标志。事实上,我们不仅没有伟大的先例;自古至今,我们哪有一篇值得留念回味的政府文件?我们既没有沉稳持重的英国《大宪章》(1215年),也没有开元肇基的美国联邦宪法(1788年)或卓然超群的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更没有法理分析环环相扣、井井有条的“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年)。革命话语只能如暴风疾雨叱咤一时,飘落之后很快被人彻底遗忘。无论是革命年代的“激扬文字”还是运动时期的“最高指示”,试问有哪篇在今天还能找到一点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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