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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塑造民族理性

  

  和议会不同的是,法院不只是一个投票的地方,而首先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在这里,只有法律和理性才有发言权;级别再高的官员也不得不用法律为自己辩护,而不能以权压人。一位名符其实的法官其实就是说理的典范,每一篇司法判决都应该成为法理分析的杰作。通过秉公释法,法官让平民百姓看到,法律是有用的,说理是有用的;求人、上访乃至暴力抗争则不仅代价高昂,结果也极不确定。只有这样,中国社会大多数才会一改信人不信法、畏权不畏理的戾气,认真对待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用说理而不是巴结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旦法律制度和大众利益通过司法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制度就在社会大众那里找到最强大的捍卫者。也只有这样,中国制度改革才能突破停滞—革命的窠臼,步入良法淘汰恶法的连续渐进过程。


  

  法院要成为一个说理的地方,必须满足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基本条件,而这些正是中国司法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对外,司法必须保持独立,否则根本不可能抵御权力干预。在权力依附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只能是长官意志的傀儡,甚至是违法腐败的帮凶,怎么可能担当起不畏强权、依法裁判的重任?又如何能通过说理树立自己的社会威信?事实上,邓玉娇等案件的教训表明,如果法院不能抵制行政干预,那么即便判决结果“让人民满意”,人民对一份含糊其辞、避重就轻的判决还是照样不满意、不尊重。要让法院生产说理合格的司法判决书,法官必须能够排除一切外在压力的干扰,无论是来自法院内部还是外部。这就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让法院超脱于政治、人事、财政等外部权力关系漩涡,让法官超脱于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等各种内部控制,直接对自己的判决负责。换言之,司法职业化改革是实现司法理性的外在必要条件。


  

  当然,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外部独立不等于法官内在良心独立。在法官人格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外部独立可能恰恰会削弱外在监督,进一步加剧司法腐败。这也是司法职业化改革一直面临的难题。然而,如果因此而搁置职业化改革,那么法官人格缺失和权力干预之间就形成一对“鸡生蛋、蛋生鸡”的两难悖论。事实上,除了在进人关口把握好职业素质之外,法官监督的最有效方式是司法公开,包括判决书公开,而未必需要通过直接的权力干预。恰好相反,权力干预往往会产生更严重的公权滥用和腐败,因为司法不公开是司法不公的最大避难所,而秘密审判、内部干预正是一个权力体制的必然特征。只要保障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案件的相关事实都能暴露在阳光之下,那么是非自有公论,再狡诈的不良法官也写不出一份天衣无缝的枉法裁判。因此,遏制司法腐败的法门不在于限制法官独立性,而恰恰在于强化司法说理、审判公开与社会监督,进而使司法审判彻底脱离权力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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