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利伯曼认为:“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而德国法学家汉斯也坦言:“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小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以此观之,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绝非主要通过“立法”塑造。{15}
四、道德滑坡的应对之道:刑法的立场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刑法中需要增设“见危不助”罪名。十二年来,学界与媒体对此多有讨论。{16}“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在愈益显化的道德恐慌面前,赞成者开始变得人多势众,似乎在当下中国见危不救不入罪已经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挽救国人日渐衰落的伦理道德。但实际上,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防线,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必须恪守自己的底限,否则,不但无法拯救国人日渐衰微的道德,反而会拔苗助长,造成道德滑坡的加剧。
不难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刑法中的罪名,旁观者大可遇事就躲着走,一走了之,以免牵扯上太多麻烦;连打电话报警的可能性,都会大大降低,立法者虽有良法美意,但难逃弄巧成拙的结局。实际上,对见义勇为的保障更宜以激励和倡导的方式进行。在这一点上,加拿大的《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或许可以给我们比较好的启发。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该法第二部分“保护免受责任”条款,并明确规定:“自愿和没有报偿或奖励而提供服务不对因人的疏忽(行动或不行动)的损伤负责非损伤由人的重大过失造成。”在这一条款的保障下,见义勇为者不用担心做好事会惹祸上身,从而消除了见义勇为的顾虑。笔者以为,对于维系我国日益滑坡的道德而言,借鉴加拿大《好撒马利亚人法》的上述做法,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或许效果更佳。
从刑法哲学上来说,刑法的归刑法,道德的归道德,而不是强调刑法对道德的介入,才是刑法在对待道德问题上的恰当之道。在“道德恐慌”阴影下,刑法切忌随舆论左右摇摆,一味讨好民意。否则,仅凭所谓的“民意”而贸然将见危不救入罪,可能会降低道德的格位而弱化了道德,并会招致人们对刑法的诘责。面对学术界越来越多的见危不救入罪之声,刑法必须保持应有的理性,冷静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