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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恐慌”阴影下,刑法不能承受之重

  

  学者们认为,道德恐慌具有如下特性:民众认为突发事件对社会道德存在负面影响;当事人或特定群体在民众(我们)眼中,成为径渭分明的“民间魔鬼”(他者);传统道德卫道士大加声讨,特定群体明显落于下风;政府重拳出手,火速应对。{3}


  

  道德恐慌的结果,多以政府对社会控制的强化而告终。历史上,道德恐慌导致法律快速变迁的实例绝不罕见。例如,20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城市化进程陡然提速,大量海外移民竞相涌入,酒鬼比比皆是,引发了严重社会问题。妇女与宗教团体强烈主张禁酒。重重压力之下,美国国会甚至修改宪法,即历史上著名的禁酒令。{4}而5年前,为毒品问题困扰的墨西哥政府,不惜以严刑峻法,在国内发动反毒战争,企图根治吸毒贩毒活动。{5}而这些措施无疑这些都是“道德恐慌”的结果。


  

  小悦悦事件经过媒体广泛报道之后,也引发了国内民众的“道德恐慌”。而人们对该事件的评论与反思,也成为2011年最热点的伦理法律事件之一。针对该事件所折射出的道德冷漠,国内主流意见认为,当下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道德正在日益沦丧,亟需刑法规制,追究见死不救者的刑事责任,以期重建国民道德。


  

  二、刑法的限度


  

  那么,从法理上来看,刑法有介入诸如“小悦悦事件”等社会伦理道德事件的必要吗?笔者以为,对该问题的回答首先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刑法的限度。


  

  从刑法哲学视角观察,刑法的限度即国家刑法限制公民自由的正当性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理论。{6}(1)伤害原则。英国学者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影响自己,后者影响他人。只有后者,才是法律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国家干预个人自由的前提是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2)法律家长主义。其基本思路是,为了受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家长式的法律禁止自我伤害。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7}(3)冒犯原则。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诸如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异常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8}(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个人行为,只要违背了社群的道德准则,就应受到法律的惩罚。{9}由于这种原则,有强制服从社群道德观念之嫌,现实中鲜少适用。现代法律对道德的强制,局限于那些最基本的道德。当代法治社会中,通常以伤害(他人)原则为主体;特殊情况下,适当考虑采纳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与冒犯原则。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还在继续适用法律道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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