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自然法秩序与政治社会
在洛克的哲学看来,古典的自然目的中的自然目的和唯名论阴影下上帝保障的自然目的都是人无法认识的。由此,人类的生活和行动也就不存在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目的和自然秩序。对这个形而上学基础的破坏使得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关系被彻底打断。失去了形而上学基础的传统道德哲学就无法在自然层面上直接说明人的道德存在方式和道德行动原理。洛克的经验主义哲学反目的论立场使得他不认为人在本性上受到某种目的的直接指引。洛克的起点只能是作为个体的人本身。他通过极大的努力塑造了一个独特的自由理论,为自然法保留了一个存在的空间。这个精致的讲法防止了自然法的本体论被经验主义认识论完全吞噬。这个立场是洛克在其哲学框架内所能做到的极限,但是它是一个在理论上很不彻底、很含混的一个立场。洛克写道:“所谓人的自由,就是不受别物的支配,只受为判断所指导的欲望的支配”(EC, 2.21.71)。这个自由是不具有形而上学基础的自由(如后来的康德所塑造的自由)。自然法似乎既是人本身的一部分,又是一种外在的律法。这个“发展性的自然法学说”虽然在道德哲学的层面上无法提供一个明确的体系,但是却在洛克的政治学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个“发展性的自然法学说”在道德哲学的层面上无法提供一个明确的体系,更无法为政治学直接提供一个基础,但是它在洛克的政治学说中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表面上看,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矛盾的概念,《政府论(两篇)》[特别是《政府论(下篇)》]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构一个自由秩序理论。这一工作的完成起于两个主要的学说,一个是洛克的财产学说,一个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这两个学说成功地体现了(或者说表征了)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并支撑了他的政治社会概念。
(一)财产与普遍法理秩序的确立
近代早期的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不同)关注的是如何为人类确立一个具有某种道德基础的普遍政治秩序。从本文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就是洛克必须找到某种性质的社会概念,从而为基本的共同生活设定一个尺度。同时,这种社会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政治”的概念和“政治秩序”的概念必须与洛克的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中心旨意相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阐述的财产权学说是他对政治哲学思想的最主要贡献,更重要的是,它是洛克政治学说的基点。要把握洛克的财产理论首先必须明确其理论意图。洛克为何要在一个分析人类最基本的政治哲学原理的著作中花费大量篇幅来阐述一种财产权?在我看来,洛克之所以将财产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点是因为,财产是洛克能够找到的唯一一个能够将个体与一种正当且普遍的生活秩序相联结的要素。而且,财产能够有效地将洛克在《自然法辩难》和《人类理解论》中的自然法理论延伸至他的政治学说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洛克所谈的财产问题不是现代私法意义上的财产问题,而是在谈论人如何能在一种前政治或准政治的语境中理解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相互关系,一种前政治或准政治的人类关系和秩序的可能性。这也就是为何洛克总是提醒人们他所说的财产并不仅仅是物品。财产涉及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财产的基础—劳动—的属性问题。财产这种观念的产生依赖于劳动这种特殊性的人类行动。首先劳动不仅仅包括采摘果实这样的自然性行动,而且还包括开垦土地、种植果树这样的意图性行动。根据塔利的研究,后者在洛克的哲学体系中有一个说明,它是一种“制造”{17}。制造是事物起源的一种方式。洛克写道:“原因如果是由外面来的,而且结果底产生,亦是由明显各部分底显著的分离或配合来的,这就叫做制造;如一切人造物便是。”(EC, 2.26.2)劳动这种制造“产生了以前不曾存在过的任何新的明显性质或简单观念”(EC, 2.26.2),所以它是一种因果性的变化。例如,在耕种土地能够收获粮食的行动中,“因”是人的耕种,“果”是粮食这种以前并不存在的“人造物”。由于粮食的起源在于人的劳动,而劳动是人运用意志和理解力依照自然法而进行的道德行动,所以我们可以说人拥有自己的劳动(耕种)和自己的劳动产物(粮食)。同时,劳动还改变了人本身。劳动不仅使得劳动产物成为人的一部分,而且使得劳动本身和人本身成为人的财产。劳动这种制造行为涉及主体的积极自主地运用主体的能力从而将某种新的东西引入到自然世界中。“这种新的东西是人类自由的具体化和展现。它打断了自然事件的机械性进程且建立了人的自我所有资格…价值是与意义性和精神性的东西,而非机械性和物质性的东西相关的本性论范畴。”{18}劳动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以及人对自己和世界的认识,这是一种脱离自然的普遍法理秩序能够成立的前提。
财产涉及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货币问题。依照洛克对财产的分析,劳动这种“制造”最重要的(最实质性的)作用是创造了“价值”,而价值对应的不是一种个体性的属性,而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在货币发明之前,人的确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这个财产权的资格来自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大部分东西“一般来说是不能耐用的东西”(Ⅱ , 46),所以人的劳动财产权受到“败坏原则”的限制。如洛克所言:“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用够多少的权利”(Ⅱ, 46),所以财产权是与自然性的使用和消费能力挂钩的。人此时脱离神圣秩序和自然秩序而获得的自由仅仅是人从自然中获得一定的解放,因为它仅仅是人作为个体(而非一个整体)所获得的解放。这个阶段的财产权仅仅具有私人属性,不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它仅仅具有自然属性,不涉及社会属性。在洛克看来,后来,人们会进行一些简单的交换,以物易物。这虽然催生了一种人与他人的经济关系,但是这个交易的内核仍然是物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一种抽象的价值。在以物易物的过程中,人们“所喜爱的金属”进人了交易领域,慢慢地人们用金银所谓货币来使用。只有在货币出现后,在人“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Ⅱ, 51)后,“劳动本身成为了尺度”(Ⅱ,50),划定了所有物品的价值,才诞生了一种能够为整个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奠定基础的价值尺度。此时,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才真正脱离自然,一个人类自身的交互行为才有了运转的动力和机制。我们可以将这个秩序成为一种“自然的经济社会”。